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371號
KSDV,97,審消債更,2371,200809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37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蔡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 、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 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請提出聲請人所負連帶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 務是否已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情事。
4.聲請人之配偶姜淑玉、受扶養人黃義文黃維霆黃浚瑋95、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5.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及日用品費、水電及瓦斯費、 交通費、褓姆費、健保費、清償房貸、房屋稅及扶養費等明細 及實際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坐落高雄縣仁武鄉○○段93-5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 號碼為高雄縣仁武鄉○○街82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 影本;並提出聲請人將上開土地建物出租予李明宗之租賃契約 影本。
7.請說明聲請人所有之汽車拍定價額及拍定後未償餘額。8.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俞丹複合式早餐坊「營利」所得 47239 元原因為何。
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