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342號
KSDV,97,審消債更,2342,2008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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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3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及第43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 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及第 4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 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等語 。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已協商成立、釋明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 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受扶養人許紜綺許伯瑋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 合所得稅資料。
4.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新光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 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5.每月支出膳食費、油資費等證明資料影本。6.汽車車號D8-9312號行照影本。
7.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弘鏮有限公司「其他」所得1242



21 元、個人「執行」所得51206 元原因為何。8.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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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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