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199號
KSDV,97,審消債更,2199,200809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簡文清
附表:
1.聲請人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2.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3.每月扶養張簡淑卿6000元、施佳蓉5000元、施昱丞5000元、施 順情4000元、施蕭桂4000元證明資料影本,及應分擔撫養義務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4.受扶養人張簡淑卿施佳蓉施昱丞、施順情、施蕭桂95年度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聲請更生前2 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9829 元證明影本。
6.汽車車號4439-XL號行照影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