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168號
KSDV,97,審消債更,2168,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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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6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莊孝襄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 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1 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 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受扶養人配偶汪信慶、公公汪永富及二子汪安財汪建志95、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⒊依法應分擔扶養公公汪永富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⒋聲請前5 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 單位及金額)
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⒍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生活費及扶養費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 文件。
⒎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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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