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2.受扶養人林和層、林李淑玲、李靜慈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依法應分擔扶養父母之人 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3.聲請人之前夫李順利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其與聲請人如何分擔女 兒李靜慈之扶養費。
4.每月支出房屋租金10000 元、健保費399 元、勞保費424 元、 電費1100元、水費400 元、電話費500 元、油資1500元、膳食 費12000 元等證明資料影本。
5.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 利」所得21元原因為何。
6.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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