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064號
KSDV,97,審消債更,2064,200809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 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1 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 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
⒉受扶養人母親唐李秀雲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生活費、扶養費及資助母親繳納貸款等 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⒋代母親繳納房貸之該筆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⒌聲請人投資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現值及證明文件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 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 件影本。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建琪

1/1頁


參考資料
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