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若協商資料已遺失,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銀行補調。⒉聲請人向梁麗蓉借款之借貸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有約定利息 及清償方式。
⒊聲請人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 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⒋配偶洪煌閔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⒌請提出已成年子女洪俊升無謀生能力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證明 文件及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⒍聲請人聲請前5 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 投保單位及金額)。
⒎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房貸、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勞健 保費、通訊費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⒏請提出聲請人繳納房貸之該筆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