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1年度,164號
TNDV,91,家聲,164,200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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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朱敏嘉、朱雅立、趙昌信、趙昌虹、趙昌恆五人為禁治產人朱榮璇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禁治產人朱榮璇所有之土地一筆,台南縣永康市○○段七七六─
五地號,應有部分六分之一,與共有人有分割之必要,須召開親屬會議,惟禁治 產人無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亦無第二順位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而 第三順位之四親等同輩血親之親屬中,有甲○○、趙朱峰齡(監護人)、朱虓朱中偉(已死亡)、朱中銘、及朱智高,除朱中偉及趙朱峰齡外其餘四名均是該 筆土地之共有人,為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指定其他親屬為親屬會議會員等語 。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 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 係者,不得加入決議;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 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一千一百 三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等件 為證,堪信為實。按土地分割為不動產之處分,分割方法之不同將影響土地所有 權人之利益,本件禁治產人無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亦無第二順位之三親 等旁系血親尊親屬,而第三順位之四親等同輩血親之親屬中,有甲○○、趙朱峰 齡(監護人)、朱虓朱中偉(已死亡)、朱中銘、及朱智高,除朱中偉及趙朱 峰齡外其餘四名均是該筆土地之共有人,為利害關係人,依法不得加入決議,如 以該四人為親屬會議會員,將導致無人可決議,故確有另行指定其他親屬為親屬 會議會員之必要,經參酌禁治產人之親屬、親疏,及各親屬會員之意願等,爰指 定禁治產人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卑親屬,朱敏嘉(六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朱雅立(七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昌信(五十八年十一月九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昌虹(六十年八月十九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昌恆(六十四年一月四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五人為禁治產人朱榮璇之親屬會議 會員。
四、本件聲請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張 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隆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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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