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1年度,20號
TNDM,91,重訴,20,200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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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被   告 吳榮峰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律師
右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榮峰提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吳榮峰,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經認為該被告雖涉犯強盜與傷害罪名涉嫌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石家楨
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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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