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5714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
幣①②③陸萬伍仟元,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五月五日②九十七
年六月四日③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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