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5714號
KSDV,97,促,55714,200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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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5714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
  幣①②③陸萬伍仟元,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五月五日②九十七
  年六月四日③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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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