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5412號
KSDV,97,促,55412,2008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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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541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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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