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4835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陳珊霈即金玉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