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4765號
債 權 人 合勝企業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