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4527號
KSDV,97,促,54527,200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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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452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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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