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37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創品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玖仟玖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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