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2802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台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陸萬捌仟玖佰柒拾
貳元,及自民國97年7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7.21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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