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2792號
債 權 人 張淑華即金昇豪金屬實業社
債 務 人 國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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