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正嘉律師
被 告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樓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當事人間股東權利存在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王正嘉律師師之酬金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所明定。又按法院裁定律師 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 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 過其約定:㈠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 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㈡民事 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 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 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4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8 日裁定選任王正嘉律師為大眾 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於97年8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於97年9 月19日宣判。又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3,756,000元,本院審酌本件案情之繁簡等情,本院 酌定本件王正嘉律師之酬金為50,000元。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