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前金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巷6弄1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240 號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84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22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林建鼎
書 記 官 林秀敏
調解委員 葉美利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前金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兼告訴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兼告訴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葉美利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參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
,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交付貳萬伍
仟捌佰壹拾貳元,其餘金額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分三十一期,於每月二十五日匯入壹萬元於東南旅行社前
金分公司指定帳戶 (台灣中小企銀高雄分行帳號:
00000000000),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 林秀敏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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