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三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恩沛行食品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信│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肆萬叁仟柒佰柒拾│BR三一九二四四│ │
│ │ 高燕美 │義分行 │ │伍元 │一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