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524號
TPDV,91,除,4524,200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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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仁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二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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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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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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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松山區松山國│台北銀行松山分行 │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柒仟捌佰元   │SH六一二0六0│  │
│ │民小學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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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豐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