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仁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二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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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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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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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松山區松山國│台北銀行松山分行 │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柒仟捌佰元 │SH六一二0六0│ │
│ │民小學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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