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495號
KSHM,97,上訴,495,2008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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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6年度訴字第542 號中華民國97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47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傳 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檢察官及被告甲○○乙○○、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判程序,對證據能力均不 爭執,本院審酌該等書面及言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協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協合 公司,設於高雄市三民區○○○路58號11樓之1) 實際負責 人,於民國91年某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代價 ,邀約被告乙○○擔任協合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乙○○可 預見如擔任名義負責人,可能為他人用以成立空頭公司,復 以該空頭公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逃漏稅捐,惟仍基於 幫助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身分證件交給被告甲○ ○,容由被告甲○○於91年3 月間持其身分證向高雄市政府 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為協合公司負責人。嗣被告甲○○以協合 公司名義,連續於92年1 月間起至同年6 月間止,為下列行 為,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㈠明知協合 公司與浚石工程公司、岡盟實業有限公司、思拓科技有限公 司、緯志企業有限公司成翰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勝權資訊 社等公司或營利事業間,並無實際進貨交易,竟自以上各營 業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進項發票共10張(發票號碼、面額均 詳如附表一),金額共計34,524,720元,充當協合公司之進 項憑證,復藉加值型營業稅制進銷項扣抵原則,抵扣協合公 司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共計1,726,236 元。㈡明知協合公 司與鑫實企業有限公司中金股份有限公司、捷睿國際有限 公司、易利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原開發實業有限公 司、安豐通運有限公司、鼎運運通有限公司、竹堤國際行銷



事業有限公司及捷得企業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 ,竟基於幫助該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2年2 月間起至4 月間止,開立發票共計44紙(發票號碼詳如附表 二,起訴書誤載為45紙),金額共計33,179,680元,提供與 附表二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嗣由附表二編號3 、5 、6 、8 及9 所示公司,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 供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共計623,584 元。 因認被告甲○○所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逃漏及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罪嫌;被告乙○○所為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刑法 第30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嫌云云。並以:㈠被告乙○○坦承擔任協合公司掛名 負責人;㈡被告甲○○供承經營協合公司;㈢陳羿靜證稱被 告乙○○僅係協合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甲○ ○;㈣協合公司登記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 業人變更登記檢查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3年 12月7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30084072號移送書(含附件協 合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稅年度查詢資料、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協合公司進銷項廠商流程圖、取得統一發票明細 表、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92年1 月至同年6 月 之進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為其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一般公司之董事長、董事或股東等職務,常 以人頭(即掛名者)充任,時所常見,其目的或因公司設立 登記(符合法定人數),或為避稅,或因實際負責人信用不 良等等,原因眾多,不一而足,並非具有人頭之公司,即當 然係為從事不法目的而為,此與販賣帳戶或提供帳戶給詐欺 集團,以從事電話詐騙等財產犯罪之情形,不可等同而論。 故充當公司行號負責人之人頭者,如該公司或所屬實際負責



之人確有從事不法時,該等人頭是否必然即有參與該公司之 不法所為,或者對該公司之不法所為有所認識或預見,而同 意以掛名負責人之方式參與或予以幫助,仍應視個案中該充 任人頭者之涉案程度深淺而為判斷。
四、本件就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公訴人除應證明附表一、 二所示公司與協合公司間開立之統一發票確屬不實外,尚應 就協合公司於92年1 月至同年6 月填製或取得不實會計憑證 以逃漏或幫助逃漏稅捐該段期間,被告甲○○乙○○確有 擔任協合公司負責人或實際參與運作,並以該公司名義填製 前揭不實之統一發票。經查:
㈠依協合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變更登記檢查 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3年12月7 日財高國稅 審三字第0930084072號移送書(含附件協合公司營業稅稅籍 資料、營業稅年度查詢資料、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協合公 司進銷項廠商流程圖、取得統一發票明細表、取得及開立不 實發票金額明細表、92年1 月至同年6 月之進項憑證明細資 料表,固可證明協合公司92年1 月至6 月之相關交易確屬異 常。惟被告乙○○甲○○自92年1 月至92年6 月,究竟有 無實際參與協合公司運作,則無從僅據以上資料為憑。 ㈡被告乙○○所辯:不知協合公司有虛開發票。當時我由王培 松介紹,到「王先生」四維路住處,甲○○也在場,「王先 生」說有朋友開公司,因信用有瑕疵,要一位掛名負責人以 申請信用狀,每月付我20,000元等情,核與協合公司業務經 理陳羿靜所稱:「乙○○為掛名董事長,未曾決策任何事情 ,只有早上到公司、中午就離開」(他字第4722號卷第130 頁;原審卷第74頁);及協合公司財務經理王麗君所稱:「 協合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乙○○,但他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 」(原審卷第66頁),大致相符。則被告乙○○聽信他人所 言而同意掛名為負責人,如未實際參與協合公司經營,能否 認其主觀上業已知悉協合公司係為從事虛開發票等不法犯行 或有預見可能性,實有疑問。故協合公司縱有虛開發票或取 得不實發票以逃漏稅捐或幫助逃漏稅捐之情事,亦難認被告 乙○○主觀上有何犯意,並基於幫助之意思而參與。 ㈢被告乙○○所辯:91年5 月底、6 月初至協合公司上班,後 來有要求協和公司變更負責人,但推說找不到人,還在辦理 ,經過兩個月,因業務員沒有領到薪水,所使用之桌椅、電 腦、冷氣均未付款給廠商,說要暫停營業,我就沒有再到協 和公司,到第4 個月,業務主任陳羿靜告訴我協和公司不見 了等情,核與王麗君所稱:「協合公司營運結束的時間,不 會超過91年10月,當時在做勞委會的案子,林柄成擔任執行



董事、『王董』掛名監察人,公司所用桌椅,廠商都是陳羿 靜介紹,因錢付不出來,廠商就將桌椅搬走,公司解散後, 沒有與乙○○聯繫」(原審卷第66頁),及陳羿靜所稱:「 91年間在協合公司任職,同年夏天因租金、辦公桌、電腦均 無錢支付,我便離開公司,後來無法與協合公司人員聯絡」 (原審卷第74頁),亦相符合。則協合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止 營業,營業所在地之硬體設備,均因廠商抵債而遭搬空,已 是人去樓空,被告乙○○所辯業已離開協合公司,自屬可信 。起訴意旨所指協合公司於92年1 月份重起爐灶申請發票使 用,尚難認定確為被告乙○○所知悉。
㈣被告乙○○在91年5 月底至同年8 月間,因擔任掛名負責人 ,雖有進出協合公司,而協合公司原做電腦零件業務,之後 改做勞委會就業服務專案,以賺取人力仲介費用,為此專案 並另行聘僱業務經理陳羿靜等情,業據王麗君、陳羿靜證述 無訛(原審卷第64、66、68、73頁)。由此觀之,協合公司 於該段期間內確實有經營、推展業務之作為,被告乙○○所 獲得之資訊及印象,對協和公司有正常營業行為,應有合理 信賴,至其嗣後離開係因協和公司無法繼續營業,並非察覺 有何不法作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乙○○業已知悉或預見協合公司有從事虛開發票之不法犯行 ,縱被告乙○○掛名負責人之時間係至92年5 月15日(依協 合公司章程記載,92年4 月22日章程修正時,負責人即變更 為林坤煌,調查局卷㈡第11頁),仍不足以認定被告乙○○ 確有幫助逃漏稅捐、幫助虛開發票之犯行。
㈤被告甲○○所辯:協合公司91年2 月19日成立時,公司裝潢 費用是我拿出來的,負責人是王鄭月女時,我比較常在公司 。後來,「林柄成」及「王董」帶乙○○進來,說有勞委會 人力仲介的專案要做,因與我做電子、電腦貿易之生意不符 ,我雖繼續擔任股東,但另轉往大陸發展,91年7 、8 月我 在大陸作電腦、電子貿易,王麗君、陳羿靜有打電話給我, 說協和公司已經無法營運。我在協合公司時,沒有看過發票 ,會計師是「王董」找的,交易是「王董」、「林董」在接 洽等情,核與上述協合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停止營業相符,當 時,被告甲○○確實不在國內,有其入出境記錄表可佐(原 審卷第57頁)。協合公司迄未辦理解散登記,以致公司之形 式猶仍存在,但其實質營業能力則已喪失,縱依陳羿靜、乙 ○○所稱91年間其等在協合公司任職之印象,被告甲○○應 屬公司實際負責人,亦無從據此連結而認定被告甲○○在協 合公司停業後,另有參與92年1 月至6 月虛開發票逃漏稅捐 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




㈥協合公司92年1 月份發票究由何人領取,依紘洋會計師事務 所負責人歐律利即歐春園所稱:「92年1 月間協合公司會計 向我表示要使用統一發票,要求事務所代辦申請,經我告知 該會計轉告負責人乙○○,須前往稅捐稽徵處簽名申請並填 寫委託事務所辦理之委託書,由我指派員工石弘琪至該分處 填妥委託書上受託人資料後,由稅捐處查核並核發購票證, 再由本事務所以購票證購得協合公司92年1 、2 月、3 、4 月及5 、6 月份統一發票,並由協合公司派員前來領取,當 時所留給我的資料,是『孫先生』的聯絡電話,未曾見過甲 ○○或乙○○」(調查卷㈠第11、14頁),被告乙○○既否 認曾經領取發票,且協合公司亦有留存被告乙○○之私章, 則由他人偽冒被告乙○○名義填寫委託書,並非毫無可能。 參以歐律利所稱協合公司92年1 月間領取發票時之聯絡人為 「孫先生」,足認協合公司在92年所為業務,不論合法與否 ,仍與被告甲○○乙○○無關。況依會計師張簡榮吉所稱 :「92年3 、4 月間有名自稱『億盛財稅顧問公司』之孫先 生持『孫銘』之名片(嗣後經指認為孫福全)委託我辦理協 合公司之地址及負責人變更,並將公司設立相關資料、羅姓 負責人簽立股權讓渡同意書、公司大小章及設立章程交給我 ,我便將協合公司以變更股東、負責人及地址之方式過戶給 林坤煌」(調查卷㈠第42、43頁),由此足認協合公司在92 年間僅有形式上公司名稱,隨時有遭不法份子利用之可能, 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乙○○甲○○確有參與 或幫助協合公司92年間虛偽填製會計憑證、逃漏稅捐及幫助 逃漏稅捐犯行之情形下,尚難據以該罪相繩。
㈦按公司負責人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依 同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僅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故此 情形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非屬於 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且應代公司負違反稅捐稽徵法 第41條刑事責任之人,亦僅限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公訴意 旨認被告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即有誤會。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甲○○乙○○ 確於92年1 月至6 月間為被訴違反或幫助違反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之犯行,既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所指被告甲○○乙○○之犯罪行為,確屬真實 之程度,並形成犯罪之合理懷疑存在。此外,依卷內現存資 料,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乙○○確有公 訴意旨所指之以上各項犯行,原審以不能證明犯罪,而為無 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銘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黎 珍【附表一】
┌───┬─────────┬───────┬──────┬─────┐
│ 編號 │協合公司取得下列營│發 票 面 額│逃漏稅捐金額│發票號碼 │
│ │業人所開立不實發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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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浚石工程現公司 │1,890萬元  │ 945,000 元│SU00000000│
├───┼─────────┼───────┼──────┼─────┤
│ 2 │岡盟實業有限公司 │919萬8,720元 │ 459,936 元│SU00000000│
│ │ │103萬6,000元 │ 51,800 元│SU00000000│
│ │ │ │ │ │
├───┼─────────┼───────┼──────┼─────┤
│ 3 │思拓科技有限公司 │80萬元 │4萬元 │RW00000000│
│ │ │80萬元 │4萬元 │RW00000000│
├───┼─────────┼───────┼──────┼─────┤
│ 4 │緯志企業有限公司 │37萬元 │1萬8,500元 │SU00000000│
├───┼─────────┼───────┼──────┼─────┤
│ 5 │成翰電子實業有限公│95萬元 │4萬7,500元 │RU00000000│
│ │司 │95萬元 │4萬7,500元 │RU00000000│
│ │ │60萬元 │3萬元 │RU00000000│
├───┼─────────┼───────┼──────┼─────┤
│ 6 │勝權資訊社等公司 │92萬元 │4萬6,000元 │RU00000000│
└───┴─────────┴───────┴──────┴─────┘
【附表二】
┌───┬─────────┬────┬─────────┬─────┬──────────┐
│ 編號 │取得協合公司開立之│發票張數│逃漏稅捐金額合計數│發票號碼 │備 註│
│ │不實發票營業人名稱│    │    │ │      │




├───┼─────────┼────┼─────────┼─────┼──────────┤
│ 1 │鑫實企業有限公司 │ 20張│ - │SY00000000│鑫實企業有限公司並未│
│ │ │ │ │SY00000000│持以扣抵銷項稅額  │
│ │ │ │ │SY00000000│ │
│ │ │ │ │SY00000000│ │
│ │ │ │ │SY00000000│ │
│ │ │ │ │ │ │ │
│ │ │ │ │SY00000000│ │
├───┼─────────┼────┼─────────┼─────┼──────────┤
│ 2 │中金股份有限公司 │ 9張│ 474,309元 │SY00000000│- │
│ │ │(起訴書│ │SY00000000│ │
│ │ │誤載為10│ │SY00000000│ │
│ │ │張) │ │SY00000000│ │
│ │ │ │ │SY00000000│ │
│ │ │ │ │SY00000000│ │
│ │ │ │ │SY00000000│ │
│ │ │ │ │SY00000000│ │
│ │ │ │ │SY00000000│ │
├───┼─────────┼────┼─────────┼─────┼──────────┤
│ 3 │捷睿國際有限公司 │ 5張│ 81,000元 │RY00000000│- │
│ │ │ │ │RY00000000│ │
│ │ │ │ │RY00000000│ │
│ │ │ │ │RY00000000│ │
│ │ │ │ │RY00000000│ │
├───┼─────────┼────┼─────────┼─────┼──────────┤
│ 4 │易利旺光電科技股份│ 2張│ -│SY00000000│易利旺光電科技股份有│
│ │有限公司 │ │ │SY00000000│限公司並未持以扣抵銷│
│ │ │ │ │ │項稅額 │
├───┼─────────┼────┼─────────┼─────┼──────────┤
│ 5 │百原開發實業有限公│ 3張│ 25,875元 │RY00000000│- │
│ │司 │ │ │RY00000000│ │
│ │ │ │ │RY00000000│ │
├───┼─────────┼────┼─────────┼─────┼──────────┤
│ 6 │安豐通運有限公司 │ 1張│ 21,500元 │RY00000000│- │
├───┼─────────┼────┼─────────┼─────┼──────────┤
│ 7 │鼎運運通有限公司 │ 1張│ -│RY00000000│鼎運運通有限公司並未│
│ │ │ │ │ │持以扣抵銷項稅額 │
├───┼─────────┼────┼─────────┼─────┼──────────┤
│ 8 │竹堤國際行銷事業有│ 1張│ 16,000元 │RY0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
│ 9 │捷得企業有限公司 │ 2張│ 4,900元 │SY00000000│捷得企業有限公司於92│
│ │ │ │ │SY00000000│年6月間就發票號碼SY0│
│ │ │ │ │ │0000000 號曾申報進貨│
│ │ │ │ │ │退出及折讓11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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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利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翰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豐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