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施默川
施順德
施文波
黃美蓮
黃琬珺
黃李美女
黃東山
黃昭堂
黃輝正
黃雅秀
黃杏萍
黃雅莉
黃雅鈺
黃東賢
上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新竹 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東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
1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99號)提起
上訴,經本院裁判送達後上訴第三審前,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裕璋為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由原先之張兆順變更為陳裕璋,有該銀行董事會函文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份在卷可按,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英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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