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上訴人 櫻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7年
10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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