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97年度,41號
TCHV,97,建上,41,2008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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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上訴人  櫻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7年
10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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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