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順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昌
上列被上訴人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
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就刑事部分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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