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1382號
TCHM,97,上訴,1382,2008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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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
      鄭晃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
重訴字第4600號,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3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捷昇清潔社(址設臺中巿北屯 區○○街68號)負責人,捷昇清潔社一樓主要為倉庫,除堆 放清潔用品、機具外,並存有一定數量供割草機使用之汽油 ,二樓則為乙○○及員工的辦公室。被告甲○○前因案通緝 ,因而化名安良忠,任職於捷昇清潔社工務部。王偉文(已 歿,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捷昇清潔社工務部離 職員工,惟仍經常返回捷昇清潔社與同事敘舊,並習於在被 告乙○○之辦公室內飲酒,且王偉文生活如有不便,亦均由 被告乙○○協助支應。吳柏璋為捷昇清潔社工務部主任,負 責捷昇清潔社承攬之防水工程估價、施作及收款。而乙○○ 雖已另許以防水工程純利百分之二十與吳柏璋,然卻又發現 吳柏璋曾多次私吞部分工程款,惟因吳柏璋之防水工程技術 精湛,為捷昇清潔社不可或缺之員工,遂一再隱忍,希冀吳 柏璋能自制。乙○○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1日下午4時許 ,又再次發現吳柏璋私吞工程款,怒不可抑,適王偉文在乙 ○○辦公室內飲酒,乙○○遂將吳柏璋私吞工程款之事,以 電話告知當時與吳柏璋一同在外施工之甲○○,並要求甲○ ○、吳柏璋返回捷昇清潔社對帳。迨甲○○吳柏璋返抵捷 昇清潔社後,乙○○即命會計施君螢(起訴書誤載為施若瑩 )取出帳冊,同日下午6時許,所有員工均下班離去後,乙 ○○、甲○○王偉文吳柏璋四人,即在捷昇清潔社二樓 西北處之員工辦公室內對帳,期間經乙○○以帳冊逐一說明 吳柏璋私吞工程款之經過,王偉文甲○○均表認同,且王 偉文、甲○○亦同聲指責吳柏璋不是,乙○○更作勢欲通知 熟識之員警前來處理,此舉致吳柏璋惱羞成怒,除矢口否認 私吞款項之事外,更因此與乙○○甲○○王偉文發生激



烈口角,乙○○甲○○王偉文無法忍受吳柏璋理虧卻仍 出言不遜,在可預見將汽油潑灑在密閉空間內及他人衣物、 鞋襪上,在與空氣作用揮發後,極易因細小火源,即引起氣 爆,並引發火災,甚至奪取他人生命,然為迫使吳柏璋坦承 私吞公款之情,竟罔顧吳柏璋之生命危險及該建築物氣爆、 延燒之危險,縱引發氣爆、火災亦在所不惜,而共同基於不 法之犯意聯絡,以塑膠桶自捷昇清潔社一樓裝取不詳數量之 汽油上樓後,隨即潑灑在吳柏璋之腳邊四周,並由王偉文作 勢引燃,被告乙○○甲○○則在旁以言語逼迫吳柏璋就範 ,終於同日下午7時30分許,因不詳之火源,引發氣爆,並 隨即發生火災,吳柏璋更因此受有全身大面積燒傷,因而休 克死亡。另乙○○甲○○王偉中見狀雖立即奪門而出, 然因汽油引發之火勢猛烈,王偉文仍在捷昇清潔社二樓之樓 梯口處遭火吞噬。至於甲○○乙○○雖倖免於難,惟甲○ ○仍受有體表面積百分之七十之重度燒燙傷、乙○○則受有 體表面積百分之四十七之中度燒燙傷,因認乙○○甲○○ 均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嫌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二、訊據被告等均否認有以塑膠桶自一樓裝取汽油提上二樓後, 在吳柏璋之腳邊四周潑灑,引發氣爆,致吳柏璋王偉文燒 傷死亡之事實,被告乙○○並辯稱:汽油是放在捷昇清潔社 一樓,案發之前是否有人到一樓拿汽油,因被告當時是在一 樓會計使用之辦公室內核算帳單,辦公室與一樓放置汽油位 置隔著毛玻璃鋁窗,看不見外面狀況,因此不知情,被告是 聽到二樓有激烈爭吵聲,要去二樓察看時,走到二樓樓梯間 突然一聲爆炸,被氣爆燒到,同時被震摔到樓下,除了燒傷 外,尚受有左肩關節脫位的傷害,也是本案受害者,如今卻 被指為殺人犯,甚為不公平等語。另被告甲○○辯稱:乙○ ○與吳柏璋間金錢糾紛,事不關己,被告並無因對帳問題與 吳柏璋爭吵之情形,案發前,被告在二樓如廁,其間有聽到 王偉文吳柏璋爭吵聲,又聞到濃厚的汽油味,就出來察看 ,見到王偉文持電擊棒電吳柏璋,就引發火災,被告試圖衝 出,但仍被燒傷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火災造成後,臺中市消防局消防人員到達現場搶救時發 現二名死者,王偉文跪臥狀,陳屍二樓梯口靠近後陽台門口 通道處,衣物燒失,左後腰一道撕裂傷痕,頭蓋骨明顯裂痕 ;吳柏璋衣物燒失,仰躺燒焦陳屍二樓員工辦公室內門口通 道處。清理勘查捷昇清潔社二樓員工辦公室內,東北側牆低 處燒損剝落,遺留燒熔炭化球鞋,附近磁磚地板狀拱起龜裂



燃燒痕跡,地板明顯燒熔膠質鞋印,呈現迅速猛烈燒損火流 殘跡。清理勘查二樓西北側廚房,琉理台南邊低處燒損炭化 ,地板炭化龜裂燃燒痕跡,北邊處紙箱裝物品低處斜向燒失 ,琉理台櫃面南、北邊燒損炭化,中間處則燻黑完好,屋頂 版東北側、東南側二處燒損變色,呈現二處燒損火流殘跡。 又廚房東側屋頂版、牆面燒損,西側處屋頂版、地板則完好 狀,顯示員工辦公室與廚房為互不連貫燒損火流研判,二樓 計有三處互相不連貫低處燒損火流起火處。清理勘查三處起 火處附近,均未發現使用電器設備,二樓員工辦公室內東側 牆處,電源延長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電線未有熔斷短路痕 跡研判,電氣因素起火原因可排除。清理勘查三處不連貫起 火處附近,面狀低處燒失嚴重,與微弱遺留火種點狀炭化, 燃燒能量不足及蓄熱悶燒燃燒狀態不同研判,煙蒂等遺留火 種起火原因可排除。清理勘查二樓西北側廚房,琉理台瓦斯 爐具關閉狀表面燒損,附近未有發現擺放瓦斯鋼瓶,往三樓 梯間轉角平台牆面處,熱水器、二十公斤裝液化石油氣鋼瓶 ,均為關閉完好狀研判,炊事不慎、使用瓦斯不慎起火原因 可排除。經現場勘查二次蒐證採樣計四份證物,送內政部消 防署鑑析結果,證物經前處理後所得之萃取液,注入氣相層 析質譜儀分析,二名死者身上衣物嚴重燒失殘餘物,未檢出 石油系促燃劑,二樓員工辦公室東側牆塑膠桶及北側牆處燒 熔球鞋,二份證物均檢出汽油類促燃劑成分。又查二樓員工 辦公室與廚房呈現不連貫燒損火流,計有三處起火處研判, 起火原因不排除係人為因素以汽油促燃劑引燃火警等情,有 臺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 鑑定報告、案發地點火警案現場一至三樓物品配置圖、臺中 市消防局火災現場勘驗照片在卷可稽,是依臺中市消防局火 災現場鑑定報告,本件火災起火原因並不排除係人為因素以 汽油促燃劑引燃火災。
㈡證人劉國棟於警詢供稱:我於93年9月21日下午7時3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46號住處發現火災,就立即用家中的 電話撥打119報案。我當時在家中聽到我住處前面那戶(即 臺中市○○區○○街68號)有很大的吵架聲,我就出來查看 ,結果一出門就聽到很大的爆炸聲,玻璃都射到我住處門口 ,後來又陸陸續續出現兩聲爆炸聲在起火燃燒之後等語(相 驗卷第7頁),依其所述,固足證案發現場發生爆炸聲響前 不久,確有吵架爭執聲傳出,而捷昇清潔社員工即證人施君 螢證稱其下班時,捷昇清潔社內僅有被告乙○○甲○○吳柏璋王偉文四人,被告乙○○甲○○亦不諱言案發當 時僅有渠等與吳柏璋王偉文留在捷昇清潔社內,但上開爆



炸聲響前,究係被告乙○○甲○○王偉文吳柏璋發生 爭吵,或係何人與何人之間發生爭吵,因爭吵當時證人均未 在場,即難由渠等證詞獲得釐清。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 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吳柏璋承認侵占捷昇清潔社工程款項後 ,因為吳柏璋態度惡劣,我打電話給松安派出所要找管區警 員,因為管區警員剛好休假,我就再找李清和警員,結果李 清和警員也休假,我因為當天還有很多估價單要打,就請吳 柏璋好好想想,我就下樓去打估價單,並請甲○○吳柏璋 說,本意是希望吳柏璋可以留下繼續為捷昇清潔社工作,因 為捷昇清潔社的防水工程,完全是由吳柏璋在作,我在樓下 打估價單期間,有聽到樓上有爭執聲音,好像是王偉文與吳 柏璋吵架的聲音,本來不是很大聲,我就繼續再工作,後來 聲音愈來愈大聲,我就上樓去看看發生什麼事情,剛走到二 樓樓梯口接近廁所的地方,就在廁所旁邊發生爆炸,看到了 煙和火,我就轉往樓下跑,途中被氣爆震到,摔到一樓與二 樓間的樓梯板,手也因此骨折脫臼等語;而被告甲○○於原 審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證稱:當時乙○○吳柏璋說是否收 取有爭議的工程款,吳柏璋說沒有,乙○○說他已經打電話 向客戶確認,吳柏璋才說他向地下錢莊借錢,被地下錢莊逼 債,乙○○就打電話到派出所要找他認識的警員,但是沒有 找到。吳柏璋說也沒有多少錢,乙○○吳柏璋就起爭執, 後來乙○○下樓要寫一些資料,要我留在樓上跟吳柏璋好好 講講,我跟吳柏璋講說那些錢也沒多少,慢慢償還乙○○就 好,吳柏璋說不關我的事情,叫我不要管,我就回到座位上 面趴著睡覺,吳柏璋王偉文就繼續在那裡喝酒,並且在那 裡爭執,王偉文還質問吳柏璋為何要吞掉那些錢,後來因為 他們實在太吵,我的肚子又怪怪的,就去上廁所,在廁所內 約過十分鐘,我有聽到有人上下樓梯的聲音,在那十分鐘之 間,我有聞到汽油味,我直覺事情不對勁,還沒有上完廁所 就趕快跑出,剛進員工辦公室就踏到汽油,看到酒菜都倒在 地上,我看到王偉文拿電擊棒要電吳柏璋的時候,我叫了一 聲不要,但是已經來不及,之後就燒起來等語。雖被告二人 上開證詞因吳柏璋王偉文皆已死亡,而無從證實,然觀諸 火災現場調查報告記載,王偉文呈跪臥狀,陳屍二樓梯口靠 近後陽台門口通道處,衣物燒失,吳柏璋衣物燒失,仰躺燒 焦陳屍二樓員工辦公室內門口通道處,而被告甲○○受有百 分之七十一體表面積二到三度燒傷合併吸入性損傷,被告乙 ○○受有百分之四十七體表面積二到三度燒傷合併吸入性損 傷、左肩關節脫位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 書(原審卷第50、70頁)在卷可證,可知吳柏璋王偉文



火當時的位置,距離起火點應最為接近,其次應為被告甲○ ○及乙○○。再以被告乙○○確實受有左肩關節脫位之傷害 ,此與火災形成的燒燙傷截然不同,適足以證明被告乙○○ 陳稱我係在跑往樓下途中被氣爆震到,摔到一樓與二樓間的 樓梯板之情,尚非虛構。
㈢證人即捷昇清潔社員工許全吉楊啟文譚先賓、施君螢於 警詢時固均證稱:捷昇清潔社平日存放清潔工程所必需之物 ,如清潔劑、紙、消毒水及清潔電動工具(如割草機)所必 需的油料(如汽油等),均放在一樓等語(相驗卷第9、11 、13、16頁)。另參與警方火災現場勘察及事後製作上開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之證人楊煥榮在原審作證時證陳:「(現場 二樓員工辦公室有放置二個原來裝有汽油的塑膠桶,在什麼 情況底下會導致氣爆?)汽油揮發瀰漫於空氣中,再碰上火 源就會產生氣爆。(以現場員工辦公室空間,需要多少量的 汽油揮發,才足以導致氣爆?)我們研判現場有氣爆是因為 現場物品有往外推擠的情形,我們到達現場的時候其中一個 汽油已經燒熔黏在地板上,我們採集後送驗。(依你的知識 ,本案是只要將汽油桶的蓋子打開使汽油揮發就可以導致氣 爆,或者是必須將塑膠桶內之汽油倒出來,倒出多少,使其 揮發,才能導致氣爆?)現場有一個地板面燒損,如照片55 、56幀所示,是屬於面狀燒熱,而法醫研究室就被害人的軀 幹、衣物檢驗,都無法檢驗出汽油殘餘的反應,但於被害人 遺留在現場球鞋我們拿去化驗,就有驗出汽油殘餘,假設被 害人被潑灑汽油,因地心引力的關係,汽油會向下滴落到鞋 子上面,而火焰向上燃燒,有可能將衣物、軀幹全部燒熔, 但是鞋子尚有可能還殘留汽油,所以該鞋子經送驗結果確實 有汽油類促燃劑的反應。因為這種情形我認為只是將汽油桶 子的蓋子打開其所揮發的量應該不至於造成氣爆引發地板整 個面的燃燒。(你調查報告說有三個起火點,而你又說氣爆 點是在員工辦公室,那麼為何還會有另外二處的起火點?) 為何會有另外二個起火點我不知道,員工辦公室與廚房間是 水泥隔間牆,是一道防火牆,廚房那個地方往上燒,屋頂板 被燒燬,中間的物品完好,與員工辦公室的火流不連貫,所 以我們判斷是獨立的起火點」等語(原審卷第75頁反面、第 76頁),固堪認定疑有人自捷昇清潔社一樓以塑膠桶盛裝汽 油促燃劑至二樓員工辦公室之可能性,然究係由何人將汽油 促燃劑以塑膠桶盛裝至二樓員工辦公室,並無具體證據足以 證明或釐清。而公訴意旨亦未認定到底是何人到一樓去拿汽 油到二樓辦公室,亦未指出何人為潑灑汽油之人,則如何能 認定被告等對潑灑汽油之事知情及參與。雖公訴人依據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檢驗單指被告乙○○甲○○血紅 素一氧化碳飽和度(COHb)分別為百分之三.八、百分之四 .一,而乙○○受有百分之四十七體表面積二到三度燒傷合 併入性損傷、甲○○受有百分之七十一體表面積二到三度燒 傷合併吸入性損傷,以此認定被告甲○○乙○○係毫無屏 障直接立於氣爆發生地不遠之處,甲○○乙○○顯然知悉 對死者吳柏璋潑灑汽油之事云云。然起火點依調查報告書所 載有三處,其中二處在廚房,一處在員工辦公室,則如何由 被告身受百分之七十一及百分之四十七體表燒傷,即推論被 告知悉對吳柏璋潑灑汽油之事,縱認被告等之燒傷程度較二 名死者為輕,而可推斷被告二人當時位置離起火點較遠,固 有逃生機會,但亦不能因此即逕認被告二人曾目睹何人潑灑 汽油或共同涉案。又證人即臺中市消防局第一大隊四平分隊 救護車司機李廣信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在救護車上有 無詢問他們因何物引燃火災?)我們問他們是被何物灼傷、 燙傷,他們未回答,但有聞到他們身上有汽油味」等語(偵 續卷第19頁)。公訴意旨並以被告乙○○甲○○若於氣爆 後始進入現場,其傷勢成因應為遭汽油揮發劇烈燃燒後所產 生烈焰灼傷,衣物上應無汽油殘留,而認定渠等係在汽油揮 發過程中,即站立於氣爆發生地點,因此身上有汽油味,應 知悉潑灑汽油之情云云。然本案既未採集被告乙○○、甲○ ○身上衣物,鑑定是否確有汽油殘留,如何逕以證人李廣信 之證詞,即確認渠等身上確有汽油殘留。再者由證人楊煥榮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請確認本案之氣爆點如何?)因為 辦公室有濃重的汽油味及發現二個塑膠桶,所以我判斷氣爆 點就在員工辦公室」;「(本案為氣爆波及的人身上是否可 能會有汽油味?)這我不知道」等語(原審卷第74頁反面、 第76頁反面),可知在火場鑑識過程中,尚能在員工辦公室 聞到濃厚汽油味,則被告乙○○甲○○既自火場逃生而出 ,渠等身上縱留有汽油味,復有何可疑之處,如何由乙○○甲○○身上留有汽油味,證明渠等係在汽油揮發過程中, 即站立於氣爆發生地點,而知悉何人潑灑汽油?公訴人既未 提出證據,自難為被告乙○○甲○○不利之認定。至於被 告甲○○陳稱親見王偉文拿電擊棒要電吳柏璋,現場亦因此 而燃燒等語,但證人施君螢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捷昇清潔 社內沒有放置電擊棒,也沒有聽過乙○○甲○○說要買電 擊棒防身等情;證人許全吉楊啟文譚先賓復證稱:沒有 在捷昇清潔社內見過電擊棒等語(偵續卷第21、61頁),而 臺中市消防局二次勘查現場,亦均未發現任何電擊棒燒熔或 金屬組成零件,則被告甲○○所言顯嫌無憑,然縱甲○○



開所言不實,在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下,亦不能 遽為被告甲○○有罪之認定。
㈣證人即臺中市消防局第一大隊四平分隊替代役男張櫻譯於檢 察官偵查時證稱:傷者當時意識清楚,身材較胖者是躺者, 較瘦者是坐者,我要給較胖的那個人上面罩時,胖的對瘦的 用臺語說:「你為何如此做?」講完我就幫他戴上面罩,瘦 者沒有回答,之後二人未再交談等語(相驗卷第36頁);又 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當時我負責包紮,沒注意何人在說話 ,但二人有在說話,我有聽到其中一位用臺語說「你為何要 這樣?」但當時我急於包紮,沒注意何人說的,對方有無回 答不清楚等語(偵續卷第20頁)。公訴人因此以證人張櫻譯 之證詞,認定被告乙○○甲○○顯然明知以汽油潑灑吳柏 璋,欲逼使其就範之事云云,然據被告乙○○陳稱:當時我 遭火燒傷,在救護車時意識並不是很清楚,印象中有用台語 問說類似「怎麼會發生這種事」,並未詢問「你為何如此做 」,退步言之,被告若有質問「你為何如此做」,應該更足 以反證被告並不知道王偉文甲○○的行為,才會質問此內 容,又倘若如起訴書所載,被告與甲○○於潑灑汽油時均在 場,則被告即無詢問甲○○之必要等語,另被告甲○○陳稱 其被火嚴重燒傷,疼痛難當,在救護車上已不知一切,並未 聽聞乙○○有何詢問等語。按當時乙○○話語內容究為「你 為何如此做」或「怎麼會發生這種事」,對方有無回答等情 ,以當時證人張櫻譯正在急救處理過程中,是否有確實聽清 楚乙○○所說之話語,已非無疑。證人張櫻譯既不能證明甲 ○○有回答乙○○之問話,則被告乙○○係在誤認上開火災 事件,為甲○○所造成之情況下,始提出上開質疑,亦不無 可能。被告甲○○既未回答承認,公訴人據此認定乙○○甲○○顯然明知以汽油潑灑吳柏璋,欲逼使其就範之事,亦 屬推斷之詞,尚難予遽信。
㈤證人即捷昇清潔社會計施君螢於警詢時證稱:我於93年9月 21日下午5時至6時許下班離開捷昇清潔社,當時屋內尚有老 闆乙○○、安良忠(即被告甲○○)、王偉文吳柏璋在二 樓辦公室,我要下班的時候,乙○○叫我拿帳目給他們對帳 ,因為乙○○懷疑吳柏璋有用取到公款等語(相驗卷第15頁 );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乙○○在案發當日17時30分,打 電話叫我拿帳冊上去,我拿上去看見乙○○甲○○、吳柏 璋、王偉文四人臉色均不對,乙○○看一下帳冊,就叫我將 帳冊拿下來,他在一星期前就告知我,要我注意吳柏璋,他 說吳柏璋有向客戶收款,但未繳回捷昇清潔社,有信義房屋 的防漏工程款一萬元、蔡先生的清潔費七千五百元、中港世



貿大眾銀行消毒費用二千二百五十元,總數約二萬元等語( 相驗卷第36至37頁);於警詢時復證稱:第一筆93年8月7日 ,客戶名稱大眾銀行傑廣五樓之六消毒款項,金額二千二百 五十元、第二筆93年8月12日,客戶名稱陳先生抓漏,金額 一萬四千元,向業主劉仲倫收一萬元,信義房屋四千七百元 、第三筆93年9月1日,客戶名稱蔡先生環境清潔款項,金額 七千五百元,以上三筆共一萬九千七百五十元,皆由吳柏璋 收取等語(相驗卷第77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3年9月 21日下午3、4時許,乙○○有請我拿帳冊到二樓對帳,在約 下午5時許,我有上二樓拿回帳冊等語(原審卷第80頁)。 雖證人施君螢對拿帳冊到二樓給乙○○對帳的詳細時間,前 後陳述略有不同,但就吳柏璋涉嫌侵占捷昇清潔社應收工程 款僅約二萬元等情,前後陳述並無不同,是被告乙○○與吳 柏璋間的金錢糾紛僅約二萬元之數目,並非甚鉅。此外,被 告公司有關防水工程皆須仰賴吳柏璋施作,吳柏璋對於捷昇 公司是重要幹部,被告豈有可能僅因短少約二萬元工程款, 即要燒死吳柏璋?且案發地點為被告母親之房屋,又是捷昇 公司辦公室及存放生財器具之處所,被告至愚亦不會將自己 母親之房屋燒燬及將自己公司燒掉,又被告因此造成殘廢, 領取保險給付為國泰人壽二十八萬元,華山產物保險公司一 百七十五萬元,房屋有保總金額十萬元之產物險,事後獲賠 償二萬元等情,除據被告乙○○供明外,並有其提出之保險 公司理賠給付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2、73至81頁), 依其投保資料及理賠金額觀之,被告顯未從保險給付中獲取 利益,是亦無製造意外,用以詐領保險費之動機。另被告甲 ○○亦無必要因為乙○○吳柏璋間僅約二萬元之金錢爭執 ,就事不關己之糾紛即萌生殺人動機,並因此而付出嚴重傷 殘之慘痛代價。
四、偵查中檢察官曾欲對被告二人進行測謊鑑定,指定具有測謊 鑑定資歷之檢察事務官兼組長李錦明進行測謊,因乙○○全 身有百分之四十七灼傷,於測前會談過程中時有抓癢之情形 ;被告甲○○亦因全身有百分之七十灼傷,雙手手指均萎縮 彎曲無法伸直,於測前會談過程中,亦有抓癢之情形,認均 不適宜進行測試等情,有李錦明製作之96年7月2日2007C001 6號測謊鑑定書在卷可證(偵續卷第69頁),則被告乙○○甲○○否認犯罪,有無說謊情形,已無調查可能性。而按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 ,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 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 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 1831號著有判例。本件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二人確有 從一樓將汽油桶提上二樓,及以汽油促燃劑引燃火災,並促 使被害人吳柏璋王偉文死亡之結果之行為,公訴人之起訴 事實,係出於臆測及推論,亦已如前述,則原審以被告等犯 罪不能證明,而均予諭知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 仍執前開證人於偵審中之證詞及被告之供述,以推斷被告犯 罪,參照上揭判例說明,自非可採,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欣 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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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