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42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2號
選任辯護人 陳聰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簡上字第85
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偵字第 38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經核並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 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略稱:本件被告所擺設之「金吉祥 景品自動販賣機」其上由 1至16號排列而成之4乘4之方格內 ,有號碼亮燈之情形1節,有現場照片附卷可參。 上前機臺 固經經濟部認非屬電子遊戲機,惟依陸豪科技有限公司提請 評鑑說明書上,並未說明遊戲中是否會有號碼亮燈之情形, 而經濟部92年1月13日經商字第09202009100號函中,亦未說 明其認定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金吉祥景品自動販賣機」,其 遊戲是否僅限於將16顆彈珠打完,無亮燈連線,惟證人即經 濟部商業司技正代理科長陳威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所謂連線是何意思?)遊戲機裡面有三個轉輪,三個轉輪 都一樣,分別按各三個第一個轉輪停止鍵後,如出現相同圖 案,可得到分數,即屬連線。(問:如金吉祥景品自動販賣 機機台,為 4X4的數字,一排有四個數字,共有四排,如為 四個號碼可連成一條線不管是直線、斜線、橫線,是否就算 是連線?)只要有這種功能就算是電子遊戲機。(問:如打 出鋼珠,鋼珠打到一號,一號燈就會亮,打到五號,五號燈 就會亮,是否仍屬電子遊戲機?)是,只要有連線一定有分 數,有這種設計就算是電子遊戲機。」等語,準此,經經濟 部認定為非電子遊戲機之「金吉祥景品自動販賣機」,其設 計應不包括上述之「號碼亮燈連線」之部分 1節,堪予認定 。從而,被告所擺設之上揭機臺,既有「號碼亮燈連線」之 功能,即非經濟部所認可之機臺,而屬電子遊戲機,此經公 訴人當庭表示卷附機臺照片有「號碼亮燈連線」之情形,原 審判決就證人陳威達證稱「號碼亮燈連線」即屬「連線」, 而本件之「金吉祥景品自動販賣機」有此情形,何以仍非屬
電子遊戲機,未見說明,顯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誤云云。查 本件被告所擺設之機台,既經權責機關經濟部遊戲機評鑑委 員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機台,且未經擅自修改,即無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適用之可言,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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