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鄭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零陸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JC
B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
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
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4 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98
,37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