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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7年度,241號
TPHV,97,重上,241,2008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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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教會聚會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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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