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海商上易字,97年度,2號
TPHV,97,海商上易,2,2008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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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上訴人  日本概念公司(Nippon Concep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Tokio
        Co.,Ltd.)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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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