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上訴人 日本概念公司(Nippon Concep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Tokio Co.,Ltd.)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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