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保險上字,97年度,4號
TPHV,97,保險上,4,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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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乙○○○○○○○ ○○○○○○○○○○○○○ ○○○○○○○○○ers Ltd
      (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李家慶律師
      黃欣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董浩雲律師
被 上訴 人 德商麥士特有限公司
      (M十W ZANDER FACILITY ENGINEERING GMBH
       即原Meissner+Wurst GmbH+Co.)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楊益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壬○○○○○○○○○○○○ ○○○○○○○○○○○ ○○○○gen GmbH+Co.
法定代理人 戊○○○ ○○○○○○○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己○○○○○○○○ ○○○○○○○○○ Asia Pacific, Ltd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薛進坤律師
被 上訴 人 天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何佩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奧地利商Agru 甲○○○○ ○○○○○○ GmbH+Co.
            540 Bad Hall, Austria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方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賴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就原審96年4月30日
鑑定聲請狀(原審卷㈦第323-324頁)所載聲請送鑑定事宜,具
狀詳細記載送鑑定單位、待鑑定事項等,繕本自行送達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繕本7日內陳報相關意見,俾本院一併送有
關單位鑑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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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麥士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