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乙○○○○○○○ ○○○○○○○○○○○○○ ○○○○○○○○○ers Ltd (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李家慶律師 黃欣欣律師被 上訴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董浩雲律師被 上訴 人 德商麥士特有限公司 (M十W ZANDER FACILITY ENGINEERING GMBH 即原Meissner+Wurst GmbH+Co.)法定代理人 子○○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楊益昇律師被 上訴 人 壬○○○○○○○○○○○○ ○○○○○○○○○○○ ○○○○gen GmbH+Co.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被 上訴 人 己○○○○○○○○ ○○○○○○○○○ Asia Pacific, Ltd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複 代理 人 薛進坤律師被 上訴 人 天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何佩娟律師被 上訴 人 奧地利商Agru 甲○○○○ ○○○○○○ GmbH+Co. 540 Bad Hall, Austria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複 代理 人 何方婷律師被 上訴 人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賴素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就原審96年4月30日鑑定聲請狀(原審卷㈦第323-324頁)所載聲請送鑑定事宜,具狀詳細記載送鑑定單位、待鑑定事項等,繕本自行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於收受繕本7日內陳報相關意見,俾本院一併送有關單位鑑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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