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7年度,63號
TPHV,97,上易,63,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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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地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丙○○
被 上訴人 昇旭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
2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貳、陳述:與原判決記載者相同。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上訴駁回。
貳、陳述:與原判決記載者相同。
理 由
一、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乙○○,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可按,其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許可 。
二、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93年8月起至94年6月止陸續委 請訴外人裕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年7月11日更名為笙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盛公司)就投影機、印刷、組立 等承攬加工,至95年1 月間結算,尚積欠承攬報酬新台幣( 下同)106萬4212元未給付。裕盛公司於94年9月12日將上開 承攬報酬請求權讓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並於94年10月19日 向上訴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嗣上訴人於本件訴訟進行期間 ,陸續給付被上訴人承攬報酬,經予扣除後,上訴人尚欠83 萬6712元。爰依承攬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83萬67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95年9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上訴人對其自93年8月起至94年6月止,將承包龍漢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龍漢公司)之投影機、筆記型電腦嘖漆、印 刷、組立等加工工作,部分轉包予裕盛公司施作噴漆加工, 裕盛公司表示將對上訴人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等情不爭執。 惟辯以:上訴人與裕盛公司就本件加工承攬付款條件係約定 須裕盛公司完成交付工作,並經上訴人上包龍漢公司及其業 主中強光電公司(下稱中強公司)分批檢驗合格,始計價請 款,非以交貨數量付款。就原審判決附表一所載「合格數」 部分之報酬均已給付,「未請數」部分既未經上訴人客戶檢 驗合格,裕盛公司此部分債權尚未發生,自無所謂將債權讓 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請求此部分報酬即無依據等語。㈢、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述:
㈠、
1、龍漢公司於93年8月至94年6月間,委託上訴人從事投影機等 外殼噴漆工作,其付款條件為依客戶檢驗合格數付款,有龍 漢公司97.3.10陳報狀可按(見本院卷第43頁)。2、上訴人將其承攬龍漢公司之上開投影機等噴漆等加工工作, 部分轉包予裕盛公司施作。上訴人與裕盛公司間系爭交易係 上訴人公司甲○○與裕盛公司戊○○接洽,約定「以客戶合 格數請款」,有傳真料號單價表可稽及證人甲○○、戊○○ 證言可按(見原審卷第107頁、本院卷第51頁、76頁背面) 。
3、裕盛公司將系爭承攬加工品交予上訴人,上訴人並非立即全 數付款,而係依其檢驗結果「合格數」部分計價付款,「不 良數」部分退予裕盛公司,至上訴人表示尚未檢驗部分,則 列為「未請數」由上訴人收存。
4、上訴人之上包龍漢公司按月將系爭加工品合格數明細表傳真 予上訴人,上訴人即將裕盛公司承攬部分之合格數明細表傳 真予裕盛公司,裕盛公司依該合格數明細表請款。嗣因業主 中強公司淘汰系爭加工品機種,龍漢公司未再繼續檢驗系爭 加工品等情,有證人韋淑娟(上訴人公司員工)證言可稽及 合格數/未請數明細可按 (見本院卷第66頁、原審卷第26、 27頁)。
5、原證1「裕盛94年6月-95年1月合格數總表」(即原判決附表 一)係上訴人公司製作交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就該表所載「 合格數」部分之承攬報酬已給付;就「未請數」部分尚未檢 驗。
㈡、裕盛公司於94.9.12 將其對上訴人之上開承攬債權讓與被上 訴人,被上訴人並於94.10.12向上訴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等情 ,有切結書、存證信函可按(見原審卷第6頁、69-71頁)。



㈢、龍漢公司於93年12月至94年3 月期間亦委託裕盛公司噴漆加 工,龍漢公司託裕盛公司加工期間,未遭其上游客戶取消訂 單,有龍漢公司97.6.27陳報狀可按(見本院卷第88頁)。四、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其收存之系爭承攬加工品(即「裕 盛94年6月-95年1月合格數總表」列為「未請數」部分) 之 承攬報酬83萬6712元。上訴人則以上開情詞置辯。茲審酌如 下:
㈠、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 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條件成 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 ,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101條亦有規定。㈡、查上訴人與裕盛公司係約定「以客戶合格數請款」。系爭「 未請數」部分之加工品已於94年6 月間前交付上訴人,而上 訴人迄未檢驗,則應視為條件已成就,上訴人即得請求系爭 未請數」部分之承攬報酬。
㈢、
1、上訴人雖辯稱兩造約定系爭加工品須經上訴人之上包廠商龍 漢公司及業主中強公司檢驗合格,始得計價請款,系爭「未 請數」部分之加工機種因已淘汰,龍漢公司已不再檢驗,裕 盛公司自不得請求此部分報酬云云。
查本件承攬契約當事人係上訴人與裕盛公司,而上訴人傳真 予裕盛公司之傳真料號單價表,僅記載「以下單價確認無誤 後,請簽名回傳,以客戶合格數請款」 (見原審卷第107頁 ),並無須經上訴人上包廠商龍漢公司、業主中強公司檢驗 合格,裕盛公司始得計價請款之約定。證人戊○○於本院結 證裕盛公司與上訴人為本件交易時,並未說到未檢驗之貨要 如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證人甲○○(即上訴人 員工)於本院結證稱龍漢公司包給上訴人之部分,上訴人再 包給裕盛公司作噴漆,是龍漢公司將半成品送至上訴人公司 ,上訴人再送去給裕盛公司,裕盛公司噴完後送回上訴人公 司,上訴人檢查合格再送給龍漢,龍漢再送去中強公司,中 強發款給龍漢,龍漢發款給上訴人,上訴人再發款給裕盛等 情(見本院卷第50頁背面)。是尚難認裕盛公司與上訴人約 定系爭加工品須經上訴人上包廠商龍漢公司及業主中強公司 檢驗合格,始得計價請款。至裕盛公司前依上訴人公司傳真 之「合格數/ 未請數明細」請款,而該合格數係上訴人之上 包龍漢公司就上訴人所送加工品檢驗合格數,此僅係上訴人 以龍漢公司檢驗之合格數,作為其與裕盛公司間之檢驗合格 數,尚不得以此認上訴人與裕盛公司約定以龍漢公司及業主 中強公司之檢驗合格為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之條件。



2、上訴人復謂業界慣例如業主淘汰某機種,上包即不再檢驗該 機種之加工品,裕盛公司不得就未請數部分請求承攬報酬云 云。
查龍漢公司97.3.10 陳報狀固謂其委託上訴人公司從事投影 機等外殼噴漆工作,上訴人公司已交貨尚有未經檢驗部分, 因其客戶已停產該機種,龍漢公司即將要報廢等情。惟證人 甲○○於本院結證稱此種情形,承攬人之費用由另筆交易補 回(見本院卷第51頁)。而上訴人與裕盛公司間並無他筆交 易,則上訴人公司自無從以另筆交易補回裕盛公司本件加工 「未請數」部分之承攬報酬,是上訴人主張裕盛公司不得請 求「未請數」部分之報酬亦非可採。
3、上訴人另以本院依上訴人聲請向龍漢公司查詢「龍漢公司與 地泰公司間交易,檢驗合格數量占交貨數百分比?占檢驗數 百分比?」龍漢公司97.6.27函謂「檢驗合格與否依AQL0.65 來判定,以每批入料每種料號為一筆,判退就是一張交貨單 整筆,合格數佔入料筆數80%以上,低於80%就取消委製資格 ,入料檢驗依AQL0.65抽驗非百百驗」(見本院卷第87-88頁 )抗辯被上訴人本件請求應以未驗數80%1計算云云。 查龍漢公司上開函並未表明其與上訴人公司間檢驗合格數占 交貨數百分比係80%,則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㈣、查本件上訴人就裕盛公司提出之加工品未驗數如「裕盛94年 6月-95年1 月合格數總表」「未請數」欄所示,上訴人與裕 盛公司約定之單價如原審卷第107 頁「裕盛料號單價」表所 示。而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之單價,未逾上訴人與裕盛公司約 定之單價(如料號51.80S01G001-4、6約定單價為50.5 元, 而被上訴人請求之單價為49.49元)(見原審卷第107頁、第 5頁),至95年9月11日止,上訴人積欠裕盛公司之承攬報酬 總計為106萬4212 元,而上訴人於本件訴訟進行期間,又陸 續給付被上訴人承攬報酬,經予扣除後,上訴人尚積欠被上 訴人承攬報酬83萬6712 元。上訴人抗辯其於96年2月間另給 付20餘萬元,應予扣除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亦 未舉證證明,則上訴人此部分抗辯為不可採。是堪認上訴人 尚未給付之報酬為83萬6712元。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承攬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上 訴人給付83萬6712 元,及自95年9月27日(即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不合。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之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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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旭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