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432號
TPDV,91,重訴,2432,200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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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訴 訟 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陸拾伍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部分,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吉普電機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吉普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以 被告乙○○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筆,金額、利息、到 期日,均如附表所示,被告等並共同簽發本票三紙予原告收執;且約定逾期清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詎上開三筆借款到期後,被告吉普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原告柒佰 陸拾伍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吉普公司、乙○○戊○○丙○○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本票三紙、約定書四份、利率表、分期償還申請書各一份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丙○○部分: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乙○○丙○○為姊妹關係,被告丙○○始擔任被告吉普公司之連 帶保證人。但被告丙○○已於九十年九月間通知原告,被告丙○○已不願擔任 被告吉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二、被告吉普公司、乙○○戊○○部分:
被告吉普公司、乙○○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上之事由:
被告吉普公司、乙○○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吉普公司於九十年八月十日,以被告乙○○戊○○、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筆,金額、利息、到期日,均如附表所示,被告



等並共同簽發本票三紙予原告收執;且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三筆借 款到期後,被告吉普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原告柒佰陸拾伍萬零柒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吉普公司、乙○○戊○○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違約金等語。被告丙○○則以:被告乙○○丙○○為姊妹關係,被告丙○ ○始擔任被告吉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但被告丙○○已於九十年九月間通知原告 ,被告丙○○已不願擔任被告吉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云云,資為抗辯。被告吉普 公司、乙○○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三紙、約定書四份、利率表、分期償 還申請書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亦為被告丙○○所自認,自堪信為真實。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復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吉普公司於系爭借款之清償期屆至後, 未依約清償,依首揭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 。末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亦著有明文。本 件被告乙○○戊○○丙○○擔任被告吉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如前所述,則 依前述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之意旨,被告乙○○、戊○ ○、丙○○自應就被告吉普公司向原告借貸之借款,與被告吉普公司負擔連帶給 付責任。至被告丙○○抗辯稱,已於九十年九月間通知原告,不願再擔任被告吉 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惟被告丙○○擔任上開三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均係於九 十年八月十日,此有本票三紙在卷。則被告丙○○雖於九十年九月間,通知原告 不再繼續擔任被告吉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但於終止前之上開連帶保證責任,自 仍應負擔連帶保證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吉普公司、乙○○戊○○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上訴利益繳納百分之一點六五之上訴費,若未繳納,逕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顯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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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普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