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383號
TPDV,91,重訴,2383,200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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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三八三號
  原   告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璋
            送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十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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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