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減字,97年度,1351號
TPHM,97,聲減,1351,2008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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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之「減為科罰金陸萬元」部分,應更正為「減為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正本主文欄「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所犯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 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科罰金陸萬元」其中之「減為科罰金 陸萬元」部分之單位,依據本院94年5月18日93年度上訴字 第2879號更正裁定之記載應為新臺幣,原裁定主文欄未予載 明,顯有漏載之錯誤,然該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72年台抗字第518號),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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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