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肆拾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六 月二十六日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對 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為限額,願與主債務人即被告泰 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自八十八年 五月二十七日起向原告借款八筆,借款日、借款金額、約定之利息、清償期詳如 附表所示,被告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應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逾期清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僅繳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借款本金 共七百四十萬九千八百九十三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一份、授信約定書四份、本票八紙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一份、授信約定書四份、本票八紙為證,被 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法有據,應予准許。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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