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財管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二段一六一巷 十七號三樓)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 二百萬元,並提供坐落於臺北市○○區○○路二段一六一巷十七號三樓房地設定 最高限額二百七十六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以為擔保,惟乙○自九十一年三月一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本金尚積欠二百萬元,且於九十一年三月十日死亡,因 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該遺產無人繼承,又無召開親屬會議、指定遺產管理人 之情事,為保障聲請人之債權,為此依民法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準用第一千 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聲請鈞院選任乙○之遺產管理人云云。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 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 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民法第一千七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 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同 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亦著有明文。又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 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 血親。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復按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 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 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 同。此為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所明定。可知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選定之,倘無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一條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者,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被繼承人之法定 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 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 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非謂被繼承人無 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時,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即得逕自聲請法院處理依法應經親 屬會議處理事項。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債務人乙○於九十一年三月十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謄本各一份、拋棄繼承備查文三份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二八八號、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五九號、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六九號拋棄繼承卷查明屬實,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為乙○之利 害關係人,乙○無繼承人各節屬實,惟查乙○有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三人,分別為 妹黃歸雁(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臺北市○○區○○路六二號十六樓之六)、妹黃燕歸(三十二年三月二十 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大安區○○○ 路○段二七0巷二八號四樓)、妹黃曼姑(三十四年四月三十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南港區○○○路○段六十一巷四弄 二十三號二樓),雖不足以組成親屬會議,然乙○尚有其他姻親親屬如妹夫即黃 歸雁之配偶田煥濤、妹夫即黃燕歸之配偶吳鈞、妹夫即黃曼姑之配偶洪楚璋、媳 婦即黃定宇之配偶李文慧、女婿即黃靜宇之配偶林芳俊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子 黃定宇(男、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二段一0九巷二十五弄七十四號)、女兒黃靜宇 (女、五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臺北市○○區○○路七十一巷七十五弄二十六號三樓),尚非不能聲請法院 於上開親屬中指定乙○之親屬會議會員,再由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召開親 屬會議以選任乙○之遺產管理人,倘該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 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聲請人始得聲請法院選任乙○之遺產管理人 ,乃聲請人不循此途,逕向本院聲請選任乙○之遺產管理人,並對乙○之繼承人 為是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核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競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曾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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