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2790號
TPHM,97,上訴,2790,20080912,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姚念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
重訴字第124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663號,併案審理案號
:97年偵字第81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公司負責人共同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與乙○○、會計師丁○○ (該二人另經檢察官起訴),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 意聯絡,甲○○另與乙○○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均明知公司申請 設立登記對於股東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而甲○○並未實 際繳納義安有限公司(下稱義安公司)股款新臺幣(下同) 五百萬元,甲○○竟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往臺北市 ○○○路六號臺北銀行(現改名臺北富邦銀行)中崙分行以 「甲○○義安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後,提供該帳戶存摺 、印章、身分證交予乙○○,供乙○○申請設立址設臺北市 ○○○路二段十一之一號義安公司,並同意擔任該公司股東 兼負責人,由乙○○委託知情之丁○○,並推由丁○○於九 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將股款五百萬元匯入義安公司上開帳戶, 供義安公司驗資之用,並於翌日即同月三日,依據該不實之 繳納股款證明(存摺記載),在其業務上所查核製作之義安 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義安公司資產負債表暨義 安公司股東繳款明細表上簽證股東股款業已繳足後,丁○○ 旋於同月四日將該筆款項自上開帳戶匯出,並於同月五日, 持上開義安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義安公司資產 負債表暨義安公司股東繳款明細表,連同義安公司章程、股 東同意書、臺北銀行存摺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以甲○ ○為股東兼負責人,向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辦理義安公司之設 立登記,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使承辦之臺北市政府公 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而核准義



安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 理之正確性。甲○○旋與乙○○共同明知義安公司係虛設公 司,並無銷貨事實,而推由乙○○連續自九十一年十一間起 至九十三年六月間止,於義安公司內,填製如附表一及附表 二編號一至七及九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二百七十一紙, 銷售金額共計一億五千零十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七元,交付附 表一、二所示營業人,其中附表一所示二百六十二紙各營業 人提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 助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共計七百四十五萬九千二百六十 七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辯護人辯稱:證人乙○○、丁○○於偵訊及原審 之說詞,未經被告詰問,均無證據能力乙節,然查:證人乙 ○○、丁○○業經原審行交互詰問,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 庭行反詰問(原審卷第三四至三七頁),顯然是被告放棄其 詰問權,何況,其二人於本院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交互詰問 (本院卷第五六至六一頁),因此,不能認無證據能力,而 證人乙○○、丁○○偵訊,亦經依法具結(偵緝卷第一○一 頁,第一一三頁,第一五四至一五五頁),而被告及辯護人 未舉證證明上開偵訊筆錄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是辯護 人所辯,尚有誤會。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向銀行借款 ,而將身分證交給代辦公司,遭丙○○及乙○○未經其同意 而將其登記為義安公司負責人,對於義安公司之事均不知情 云云。經查:
(一)有關義安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以被告名義向臺北 市政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提出申請,並附具義安公司 之設立登記申請書、章程、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臺北銀 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會計師委託書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 文件。其中義安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均記載被告係義安 公司股東兼董事,投資額五百萬元等情;而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活期存款存摺,及由丁○○出具之 上開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均顯示義安公司資本額 五百萬元業已確實收足,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 )遂於同日核准義安公司設立登記等情,有義安公司登記 卷宗、臺北富邦銀行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北富銀中崙字



第九六六00九八00號函檢附之義安公司籌備處帳戶開 戶申請書在卷可憑(義安公司登記卷宗外放、臺北富邦銀 行函見偵緝卷第七四至七六頁)。而上開設於臺北銀行戶 名「甲○○義安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第0000000 00000號帳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開戶,九 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存入五百萬元,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 日即提領五百萬元轉帳存入丁○○設於臺北銀行第000 000000000號帳戶等情,亦有臺北富邦銀行中崙 分行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北富銀中崙字第九五六00七二 00號函檢附之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存摺類存款存入憑 條、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在卷可憑(偵緝卷第六七至七三 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義安公司自九十一年十一間起至九十三年六月間止,開立 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二百七十二紙,銷售金額共計一 億五千零十五萬八千四百五十三元,交付附表一所示營業 人,其中二百六十二紙經提出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共計七百四十五萬九千二百六十七元(如附表一) 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義安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義安公司九十 一年十二月至九十三年六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彙總)、義安公司九十二、九十三年進項來源明細列印資 料、義安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單及查核清 單在卷可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卷宗第六至十六、三七 四、三七五、三八三至三九八、四二四至四三八頁),並 參以證人乙○○於偵訊證稱:我所開的發票金額都不多, 都是賣給汽車材料行等語(同上偵卷第九九頁),於本院 証稱:公司成立,我大約作了半年開立等語(本院卷第六 十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被告辯稱:未曾同意擔任義安公司負責人,係因申辦貸款 而將身分證交予丙○○而遭盜用云云,惟查:有關義安公 司登記卷宗內之義安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 意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文件皆有「甲 ○○」印文,其中股東同意書上另有「甲○○」簽名等情 ,被告於偵訊坦承:義安公司登記卷宗內之簽名皆為其自 己所簽,印章是對方刻的,是丙○○叫我去當公司的人頭 等語(偵緝卷第十九、二十頁),核與①證人乙○○於偵 訊證稱:我是金千利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因我原來的公司 倒閉,…再開另一家公司,才會暫用義安公司的名義等語 (同上偵卷第九九頁)、並稱: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支票 二張被跳票,…我就聽誠泰銀行襄理丙○○的話,成立義



安公司,甲○○是丙○○介紹的,我不是拿甲○○的證件 ,也是有徵得甲○○的同意,他本人也有實際到銀行開立 帳戶及臺北市政府設立處簽名,他本身也知道要當人頭語 (同上偵卷第一五二頁);於原審證稱:義安公司是由我 負責經營管理。因為我原來經營的金千利公司無法繼續做 ,想要另外成立一家公司,當時誠泰銀行襄理丙○○介紹 甲○○給我。我太太再請丁○○申請義安公司。丙○○交 付甲○○印章、身分證給我,但申請公司要甲○○本人親 自申請等語(原審卷第三四頁背面至三五頁)。②證人丁 ○○於偵訊證稱:義安公司是我簽證。是我去辦公司登記 …因乙○○之前經營金千利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被債權 人查封,所以他們就想要成立新的公司,重新開始,找了 甲○○當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後所領的發票憑證是我們 公司小姐帶甲○○去辦的,因為稅務員要查核甲○○本人 資料,以查明是否虛設公司。因為從八十幾年起,第一次 領購票證,一定要公司負責人本人到場簽名等語(同上偵 卷第一一二、一五一頁);於原審證稱:義安公司是我辦 理簽證,當初是乙○○委託我,細節是乙○○太太與小姐 接洽。當初臺北銀行帳戶應該是甲○○、乙○○太太、我 們小姐三人會同去辦。辦存摺應該要親自簽名才能開戶。 在我印象中,董事證明那張應該是要甲○○親自簽名等語 (原審卷第三五頁背面至三六頁);③證人丙○○於原審 證稱:乙○○是我以前在銀行上班的客戶,他做汽車零件 快三十年,乙○○可能在九十年或九十一年公司週轉不靈 ,要成立新公司重新經營,我才介紹甲○○和乙○○合作 。甲○○原則上同意擔任乙○○想要新成立公司的負責人 ,但後來情形我不瞭解等語(原審卷第五七頁背面至五八 頁),大致相符。被告嗣後翻異前詞,空言辯稱:未同意 擔任義安公司負責人,係遭盜用身分云云,不足採信。(四)被告辯稱:當初是辦貸款簽多資料,不料竟弄出公司乙節 ,然查:被告坦承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同意書上之簽名係 其親簽(本院卷第六二頁),而觀諸上開同意書僅載:茲 經全體股東同意下列各項:一、推派甲○○為董事,並對 外代表本公司。二、訂立章程,如後附章程草案等情(義 安公司登記案卷第八頁,證物外放),除此而外,並無其 他記載,乃顯明可見,並無誤認之虞,則被告辯稱:是辦 貸款,不知是成立公司等語,與上開證據顯不相符,不足 採信。
(五)被告及辯護人辯稱:公司成立後之事,均不知情,亦未參 與,對於賣假發票之事,均不知情,與乙○○無犯意聯絡



乙節,按被告充當人頭,供乙○○申辦公司,且擔任該公 司負責人,於外觀上,被告本即容認乙○○以公司之名義 所為之行為,亦即被告與乙○○謀議虛設公司充當人頭時 ,對於虛設公司將來之作為,均已概括應允,雖依其分工 ,被告無庸參與公司此部分之實際運作,然仍無解於共謀 共同正犯之成立。倘如被告所辯:與乙○○無犯意聯絡云 云,惟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且該公司並非組織龐大,而 公司對外事宜,不免開立發票,則公司所有發票理應經由 被告同意並親為,然實際卻非如此,反而是將所有資料交 予乙○○,若非其二人事前謀議,豈會如此?是被告辯稱 無犯意聯絡乙節,不能輕信,再者,充當人頭者,豈不知 他人意欲為何?且若是合法事宜,基於信任與業務機密等 考量,當儘可找其親友充任,以免日後衍生麻煩,豈會、 何須找不熟識之被告?是被告辯稱:發票事宜均不知情, 無犯意云云,有違常情,不足採信。
(六)至於證人丁○○於偵訊及原審雖證稱:因為乙○○的錢都 壓在金千利的貨上,沒錢提供義安公司驗資,所以就跟我 商借,義安公司成立後馬上跟金千利公司進貨,之後義安 公司就付錢給金千利公司,所以錢就直接從義安的帳戶撥 還我的帳戶,五百萬是金千利要還給乙○○,乙○○再還 給我云云(同上偵卷第一五一頁、本院同日準備程序筆錄 第六頁),惟查:義安公司係成立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而上開「甲○○義安公司籌備處」帳戶係於九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開戶,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存入五百萬元, 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即提領五百萬元如前述,則義安 公司資本於義安公司成立前即已返還丁○○,證人丁○○ 所述,義安公司成立後,馬上向金千利公司買貨云云,已 非實在。況義安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向金千利公司取得 作為進項憑證之統一發票僅五紙,銷售額分別為九萬一千 元、八萬二千五百元、八萬一千二百元、四萬五千元、五 萬八千五百元,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 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卷宗第四二九、四三0頁),其 總金額僅三十五萬八千二百元,遠低於義安公司帳戶轉帳 返還丁○○之五百萬元,足見證人丁○○所述:義安公司 向金千利公司進貨,轉入其帳戶之五百萬元係支付金千利 公司之貨款云云,係屬虛構。證人丁○○所述此節,無非 以迂迴方式欲卸免自己所涉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 之刑責,難以採信,不足以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七)證人乙○○於偵訊證稱:沒賣發票一億多元,總共約有二 千萬元左右等語(同上偵卷第一百頁);於原審證稱:我



沒有賣發票等語(原審卷第三五頁背面),於本院稱:公 司成立我做半年,我作生意我太太開發票,之後我把公司 資料交給戊○○等語(本院卷第六十頁),前後不一,實 難輕信,雖其提出戊○○年籍供查,惟戊○○於九十六年 四月間另案遭通緝,有本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 第一一四頁),且本院傳喚無著,顯已逃匿,無從傳拘, 則證人乙○○此部分所稱,已乏證據佐證,不能遽信,何 況,義安公司自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六月間止 ,所開立之發票共計二百七十一紙,金額合計一億餘元, 已如前述,是證人乙○○空言否認販賣發票,事關其自身 罪責,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八)證人丁○○於本院稱:五百萬借給乙○○,其餘不知等語 (本院卷第五七至五九頁),證人乙○○附和稱:是借款 等語(本院卷第五九頁),惟證人丁○○稱:沒說借幾天 ,只說義安公司付給金千利公司貨款就會還我,沒有拿利 息,純粹幫忙等語(本院卷第五八、五九頁),而證人乙 ○○則稱:義安公司成立後馬上還給他,有無給利息我不 知道等語(本院卷第六一頁),兩人對於借貸之重要事項 :借期、還款日及利息之有無等,竟無一相符,且事涉其 二人犯嫌,因此其二人所謂借貸說法,不無避就,不能採 信。
綜上,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三、被告行為後,法律有修正,分述如下:
(一)商業會計法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月二十六日施行,其中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商業負責人 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同 條第五款關於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之處罰規定,法 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定,修正後之商業會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應 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第五款。
(二)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與本案有關者: ⒈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則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且以 銀元為計算單位,經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以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折算 後,罰金刑則為新臺幣三十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⒉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正犯」,被告行為後,該條修正為:「二人以上 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 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 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 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 正犯」之適用,惟於本案上不應影響。另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修正後,以共犯論者,得減輕其刑,較諸修正前無此減輕規 定者,為有利被告。
⒊刑法修正後已刪除第五十五條牽連犯、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 規定,改以一罪一罰為原則,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前之連續 犯或牽連犯一罪論之一刑罰,為有利被告。
(三)綜上比較,自以適用行為時法為有利被告。四、按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書之填製,固屬被告之附隨業務, 是該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書,本質上亦係刑法第二百十五 條之文書,惟統一發票既屬會計憑證,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載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 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均規 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 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 第六一七一號、第七二五號判決意旨及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 九八號判決意旨併可參照)。被告擔任義安公司負責人,明 知未實際出資,竟以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使不知情承辦公務 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且被告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 責人,明知義安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仍推由共犯乙○○填 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 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公司法第 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五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①被告與乙○○ 、丁○○間,就未繳納股款罪、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彼此間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 互推實行,為共同正犯。②被告與乙○○間,就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彼此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 推由乙○○實行,為共謀共同正犯(就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 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犯行,其無特



定關係之人,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共同 正犯論)。又起訴書雖記載丁○○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被告及乙○○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惟 查,丁○○僅參與義安公司設立登記時以不實文件表明收足 股款之犯行,尚無證據證明丁○○有實際參與義安公司成立 後之實際運作,是起訴書所指此節,容有誤解,均附此敘明 。③被告明知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結果,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係以一行為觸犯公 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刑 法第二百十四條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處斷。④ 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均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均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皆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 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⑤被告 所犯上開未繳納股款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一三二號併辦意旨書所併 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部分為相同之犯罪事實,本院自 得併予審理。⑦被告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 本案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或不得減 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分之一。
五、原審以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就後述六部 分,於判決事實欄逕以更正方式為之,而理由欄未說明起訴 書所載有何不正確,而漏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被告上訴,猶執陳詞否認犯行,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 述瑕疵可指,即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犯 罪手法係充當俗稱人頭,且係助長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 之經濟犯罪,逃漏稅捐金額甚鉅,妨害租稅公平及國家社會 經濟建設,犯後否認犯行,及本院認原審量刑偏輕,然本院 認定犯罪事實與原審相同,而本件係被告上訴,依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不能加重其刑等一切情狀,仍量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並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七月。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認附表二部分,亦犯幫助逃 漏稅捐罪嫌,其中附表二編號八部分,亦犯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嫌乙節,經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覆本院稱:附表 二編號一至七部分,發票買受人未申報進項扣抵,編號八部 分,應係登錄錯誤致發生重複(按即與附表一編號二八重複



)等語(本院卷第六八頁),是公訴人此部分所指,即有誤 會,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姜貴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莊昭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附表一: 買受人已申報進項扣抵(262張)
┌──┬─────────────┬───────┬──────┬──┐
│編號│ 公司名稱     │銷售額(元) │稅額(元) │張數│
├──┼─────────────┼───────┼──────┼──┤
│1  │昇銘興業有限公司 │281896 │14094 │5 │
├──┼─────────────┼───────┼──────┼──┤
│2  │順博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8403 │420 │1 │
├──┼─────────────┼───────┼──────┼──┤
│3  │隆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30085 │1504 │1 │
├──┼─────────────┼───────┼──────┼──┤
│4  │日昌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50050 │2503 │1 │
├──┼─────────────┼───────┼──────┼──┤
│5 │立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19998 │1000 │1 │
├──┼─────────────┼───────┼──────┼──┤
│6 │達順汽車有限公司 │85008 │4250 │1 │
├──┼─────────────┼───────┼──────┼──┤
│7 │彩新汽車美容坊 │32550 │1628 │1 │
├──┼─────────────┼───────┼──────┼──┤
│8 │創域有限公司 │24992 │1250 │1 │




├──┼─────────────┼───────┼──────┼──┤
│9 │勝榮通運有限公司 │32460 │1623 │1 │
├──┼─────────────┼───────┼──────┼──┤
│10 │泰昌汽車材料行 │61535 │3077 │1 │
├──┼─────────────┼───────┼──────┼──┤
│11 │益誠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66275 │3314 │2 │
├──┼─────────────┼───────┼──────┼──┤
│12 │益昌交通器材行 │82500 │4125 │1 │
├──┼─────────────┼───────┼──────┼──┤
│13 │豐車企業社 │40040 │2002 │1 │
├──┼─────────────┼───────┼──────┼──┤
│14 │允加貨運有限公司 │17970 │899 │1 │
├──┼─────────────┼───────┼──────┼──┤
│15 │和達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13200 │660 │1 │
├──┼─────────────┼───────┼──────┼──┤
│16 │茂盈企業社 │50300 │2515 │1 │
├──┼─────────────┼───────┼──────┼──┤
│17 │協進汽車材料行 │72030 │3602 │1 │
├──┼─────────────┼───────┼──────┼──┤
│18 │大成汽車保養場 │16500 │825 │1 │
├──┼─────────────┼───────┼──────┼──┤
│19 │明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137040 │6853 │2 │
├──┼─────────────┼───────┼──────┼──┤
│20 │金龍汽車修理廠 │476054 │23803 │9 │
├──┼─────────────┼───────┼──────┼──┤
│21 │台灣交通器材行 │80080 │4004 │1 │
├──┼─────────────┼───────┼──────┼──┤
│22 │振宇汽車修理廠 │130050 │6503 │2 │
├──┼─────────────┼───────┼──────┼──┤
│23 │錦盛汽車材料行 │42140 │2107 │1 │
├──┼─────────────┼───────┼──────┼──┤
│24 │國股汽車材料商行 │199773 │9989 │4 │
├──┼─────────────┼───────┼──────┼──┤
│25 │利豐企業社司 │48385 │2419 │1 │
├──┼─────────────┼───────┼──────┼──┤
│26 │銀盛企業社 │164815 │8241 │2 │
├──┼─────────────┼───────┼──────┼──┤
│27 │亞洲汽車行 │34330 │1717 │2 │
├──┼─────────────┼───────┼──────┼──┤
│28 │大豐汽車材料行 │41536 │2077 │1 │




├──┼─────────────┼───────┼──────┼──┤
│29 │益華汽車材料行 │3872 │194 │1 │
├──┼─────────────┼───────┼──────┼──┤
│30 │德興汽車材料行 │20812 │1041 │2 │
├──┼─────────────┼───────┼──────┼──┤
│31 │旅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42950 │12148 │1 │
├──┼─────────────┼───────┼──────┼──┤
│32 │暵鴻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 │100000 │5 │
├──┼─────────────┼───────┼──────┼──┤
│33 │如譽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 │264857 │6 │
├──┼─────────────┼───────┼──────┼──┤
│34 │妮琪雅服飾有限公司 │0000000 │255905 │7 │
├──┼─────────────┼───────┼──────┼──┤
│35 │瑪之蜜服飾有限公司 │0000000 │444667 │12 │
├──┼─────────────┼───────┼──────┼──┤
│36 │卓蓉實業有限公司 │952381 │47619 │2 │
├──┼─────────────┼───────┼──────┼──┤
│37 │格至貿易有限公司 │437400 │21870 │1 │
├──┼─────────────┼───────┼──────┼──┤
│38 │俊寶企業有限公司 │906396 │45320 │3 │
├──┼─────────────┼───────┼──────┼──┤
│39 │錦銥衛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 │56000 │3 │
├──┼─────────────┼───────┼──────┼──┤
│40 │盛昕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 │31 │
├──┼─────────────┼───────┼──────┼──┤
│41 │晟城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 │51800 │2 │
├──┼─────────────┼───────┼──────┼──┤
│42 │盟祥機械工廠有限公司 │0000000 │474674 │22 │
├──┼─────────────┼───────┼──────┼──┤
│43 │駿嘉鋼鐵有限公司 │0000000 │154500 │4 │
├──┼─────────────┼───────┼──────┼──┤
│44 │士盟廣告有限公司 │95238 │4762 │1 │
├──┼─────────────┼───────┼──────┼──┤
│45 │昇銘興業有限公司 │871760 │43589 │4 │
├──┼─────────────┼───────┼──────┼──┤
│46 │鑫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684775 │34239 │1 │
├──┼─────────────┼───────┼──────┼──┤
│47 │博崧有限公司 │0000000 │480000 │1 │
├──┼─────────────┼───────┼──────┼──┤
│48 │伯笙貿易有限公司 │997910 │49896 │2 │




├──┼─────────────┼───────┼──────┼──┤
│49 │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224125 │5 │
├──┼─────────────┼───────┼──────┼──┤
│50 │力嘉有限公司 │466750 │23338 │3 │
├──┼─────────────┼───────┼──────┼──┤
│51 │宏皓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 │75000 │2 │
├──┼─────────────┼───────┼──────┼──┤
│52 │五祖企業有限公司 │750000 │37500 │1 │
├──┼─────────────┼───────┼──────┼──┤
│53 │暄陽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 │180675 │11 │
├──┼─────────────┼───────┼──────┼──┤
│54 │馨雲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 │125060 │3 │
├──┼─────────────┼───────┼──────┼──┤
│55 │佶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99000 │3 │
├──┼─────────────┼───────┼──────┼──┤
│56 │九翔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 │518250 │11 │
├──┼─────────────┼───────┼──────┼──┤
│57 │永恒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236222 │7 │
├──┼─────────────┼───────┼──────┼──┤
│58 │婕雅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 │90835 │3 │
├──┼─────────────┼───────┼──────┼──┤
│59 │稟科企業有限公司 │450000 │22500 │1 │
├──┼─────────────┼───────┼──────┼──┤
│60 │泰燁實業有限公司 │520000 │26000 │1 │
├──┼─────────────┼───────┼──────┼──┤
│61 │信慶汽車材料行 │252560 │12628 │1 │
├──┼─────────────┼───────┼──────┼──┤
│62 │上寶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200000 │10000 │1 │
├──┼─────────────┼───────┼──────┼──┤
│63 │名遠汽車有限公司 │695000 │34750 │1 │
├──┼─────────────┼───────┼──────┼──┤
│64 │依迪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 │96600 │3 │
├──┼─────────────┼───────┼──────┼──┤
│65 │諾維雅國際有限公司 │952381 │47619 │2 │
├──┼─────────────┼───────┼──────┼──┤
│66 │瑞彼特企業有限公司 │962158 │48108 │3 │
├──┼─────────────┼───────┼──────┼──┤
│67 │新時潮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 │135000 │4 │
├──┼─────────────┼───────┼──────┼──┤
│68 │葆潤機械有限公司 │476190 │23810 │1 │




├──┼─────────────┼───────┼──────┼──┤
│69 │正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 │330396 │9 │
├──┼─────────────┼───────┼──────┼──┤
│70 │鐽瑩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 │342521 │9 │
├──┼─────────────┼───────┼──────┼──┤
│71 │融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219592 │7 │
├──┼─────────────┼───────┼──────┼──┤
│72 │肯怡有限公司 │0000000 │63867 │3 │
├──┼─────────────┼───────┼──────┼──┤
│73 │豐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295620 │8 │
├──┼─────────────┼───────┼──────┼──┤
│ │合 計 │000000000 │0000000 │262 │
└──┴─────────────┴───────┴──────┴──┘
附表二:買受人未申報進項扣抵及重複(10張)┌──┬───────────┬──────┬──────┬─────┬──┬─────┐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備註 │
├──┼───────────┼──────┼──────┼─────┼──┼─────┤
│1 │順博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RW00000000 │5080 │254 │1 │未扣抵 │
├──┼───────────┼──────┼──────┼─────┼──┼─────┤
│2 │宜暘企業社 │QX00000000 │8712 │436 │1 │未扣抵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永恒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基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達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寶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銥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鴻鋼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維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妮琪雅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鐽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遠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笙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千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