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1854號
TPHM,97,上訴,1854,200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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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余大衛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余大衛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
694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 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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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