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2198號
TPHM,97,上易,2198,2008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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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19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
字第265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941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減為如各該附表「減得之刑」欄所示之刑。附表一所示各罪各沒收其「銷貨單上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偽造之簽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一「銷貨單上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簽名貳拾壹枚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五所示業務侵占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本院認定被告如附表一、二、三之犯罪事實,除原審判決書 (如附件)事實欄引用之其附表二編號3所載被告侵占客戶 退貨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十 二月八日」,又附表三編號6之客戶名稱「盉豐企業有限公 司」,應更正為「和里輪胎企業有限公司」外,其餘與原審 判決書事實欄之記載均相同,茲引用之。
二、案經惠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惠爾公司)告訴及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本件證人即告訴人惠爾公司負責人黃秋長於警詢、偵訊中之 指訴,證人文德輪胎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寶元、永強輪胎行負 責人林財能、威立克輪胎精品店店長張迺璋、燦億汽車材料 有限公司負責人配偶周素玟龍華輪胎有限公司會計黃雅芳國豐輪胎有限公司負責人曾國邦、天母汽車材料百貨有限 公司會計莊惠鈴、和里輪胎企業有限公司經辦人李寶桂於警 詢中之證言,雖均係審判外之傳聞,但被告明知而未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 並無不法情事,認上開審判外之陳述以有證據能力為適當, 合先敘明。
二、引用原判決書(如附件)理由欄所記載之證據及除定應執行 刑部分以外之說明;其中理由二、㈦所沒收之署押,更正為 附表一「銷貨單上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簽名署押共二



十一枚。
三、被告就其被訴如附表五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雖於原審坦承 不諱,然證人即順一輪胎行負責人阮百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該行固曾向惠爾公司購買此部分輪胎四條,但並未退貨,所 應付之價款業與惠爾公司至該行修車應給付之修理費兩相抵 銷而付訖等語,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不符,委無足取 。被告被訴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四、原審就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部分犯行予以論科,就被 告被訴如附表五所示之業務侵占部分諭知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㈠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 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 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 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 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九十 四年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均規定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並分別明定應執行之刑不 得逾二十年及三十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 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 ,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 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應執行刑,既屬刑法 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 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揆其立 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杜絕僥倖犯罪之心理 ,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 刑期時,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 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並參酌上 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 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違法。本件被告犯 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各多達二十一次,業務侵占 亦有十五次之多,犯罪所得更逾新臺幣(下同)百萬元,整 體犯罪應受之非難評價匪淺,且原審量處之各罪刑經減刑後 ,其中最長期為三月又十五日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已達六 年一月之久,乃原判決僅定其應執行之刑期為一年六月,尚 不及該合併刑期四分之一,難期發揮一罪一罰以杜絕僥倖, 減少犯罪之修法目的,有違定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殊非允當 。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規定簡式審判



程序之適用,以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為前提,使明 案速判,期能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並達訴訟經濟之要求。故 其所謂有罪之陳述,須就檢察官所主張之犯罪事實為全面之 承認而無反對之辯解或異議,並與事實相符,達於罪證明確 ,始足當之,俾符合明案速判之立法旨趣。倘就被訴犯罪事 實僅部分承認,或雖已全部自白,但無其他佐證或依卷訴訟 資料不足認與事實相符,致犯罪事實有無未臻明瞭尚待調查 ,自不得或不宜由獨任法官以簡化證據調查之程序進行審判 。本件被告被訴如附表五所示部分之業務侵占事實,於原審 雖據被告坦承不諱,但並無其他佐證堪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 事實相符,原判決因而為無罪之諭知,自不宜行簡式審判。 原審此部分亦行簡式審判,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非適法。 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部 分犯行,所定應執行之刑不當,為有理由;另其以被告確有 附表五所示業務侵占犯行而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所為之無 罪判決不當,固無理由,然原判決此部分亦有上開瑕疵可指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均予撤銷改判。
五、爰就被告上開有罪部分,審酌其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 ,有本院前案紀錄表一份可稽,素行雖稱良好,犯後亦坦承 犯行,尚具悔意,然本件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業 務侵占行為次數繁多,詐欺、侵占之財物價值並逾百萬,致 告訴人損失不貲,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 損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仍分別論處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宣告刑,並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分 別減為如各該附表「減得之刑」欄所示之刑,及分別依同條 例第九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等規定,以最 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附表一各編號「銷貨單上偽造 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簽名,分別於各該編號所示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項下諭知沒收。又考量本件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各二十一次,業務侵占十五次,犯罪所得逾百萬, 其整體犯罪應受之非難評價匪淺,且其所侵害之法益雖僅告 訴人一人,但各次犯行彼此間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多次犯行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強烈,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 傾向明顯等情,依上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諭知沒收上開偽造之簽名共二十一枚。另就被告被訴附表 五部分,仍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偽造客戶簽收單而詐欺貨物
┌─┬────┬─────┬────┬───────┬────┬─────┬──────┬─────┬──────┐
│編│日期 │客戶名稱 │銷貨單號│貨物名稱、 │貨物市價│銷貨單上偽│ 所犯罪名 │ 宣告刑 │ 減得之刑 │
│號│ │ │ │數量 │新台幣 │造之署押 │ │ │ │
├─┼────┼─────┼────┼───────┼────┼─────┼──────┼─────┼──────┤
│1 │940826 │阿勇輪胎 │00000000│YOKOHAMA AD 16│20,000元│「勇」簽名│修正前刑法第│有期徒刑柒│減為有期徒刑│
│ │ │ │2 │吋輪胎、4條 │ │1枚 │56條、第216 │月。 │叁月又拾伍日│
├─┼────┼─────┼────┼───────┼────┼─────┤條、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
│2 │940830 │阿勇輪胎 │00000000│0000000大蓋、1│800元 │ 同上 │連續犯行使偽│ │,以銀元叁佰│
│ │ │ │3 │只 │ │ │造私文書罪 │ │元即新臺幣玖│
├─┼────┼─────┼────┼───────┼────┼─────┤ │ │佰元折算壹日│
│3 │940907 │阿勇輪胎 │00000000│OZ7.5X16 5X100│22,000元│ 同上 │ │ │。 │
│ │ │ │8 │銀色ET35,16吋│ │ │ │ │ │
│ │ │ │ │鋁圈、4只 │ │ │ │ │ │
├─┼────┼─────┼────┼───────┼────┼─────┤ │ │ │
│4 │940916 │阿勇輪胎 │00000000│馬牌CSC2 │33,200元│ 同上 │ │ │ │
│ │ │ │1 │18吋輪胎、4條 │ │ │ │ │ │
├─┼────┼─────┼────┼───────┼────┼─────┤ │ │ │
│5 │940920 │阿勇輪胎 │00000000│倍耐力ROSSO │配套共 │ 同上 │ │ │ │
│ │ │ │2 │18吋輪胎、4條 │7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BBS 8X18 5X112│ │ │ │ │ │
│ │ │ │ │ET32 18吋鋁圈 │ │ │ │ │ │
│ │ │ │ │、4只 │ │ │ │ │ │
├─┼────┼─────┼────┼───────┼────┼─────┤ │ │ │
│6 │941125 │阿勇輪胎 │00000000│YOKOHAMA AD-07│24,000元│ 同上 │ │ │ │
│ │ │ │1 │17吋輪胎、4條 │ │ │ │ │ │
├─┼────┼─────┼────┼───────┼────┼─────┤ │ │ │
│7 │941129 │阿勇輪胎 │00000000│米其林PS2 17吋│29,200元│ 同上 │ │ │ │
│ │ │ │2 │輪胎、4條 │ │ │ │ │ │
├─┼────┼─────┼────┼───────┼────┼─────┼──────┼─────┼──────┤
│8 │950703 │文德輪胎有│00000000│米其林SYNCHRON│15,600元│「寶」簽名│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6 │E 16吋輪胎、 │ │1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4條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欺│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9 │950705 │文德輪胎有│00000000│大津ST-115 │4,000元 │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4 │15吋輪胎A-05、│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2條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0│950720 │文德輪胎有│00000000│米其林PRECEDA │19,600元│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3 │PP2、4條 │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1│950727 │文德輪胎有│00000000│馬牌CSC2 93Y │18,800元│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9 │輪胎、2條 │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2│950807 │文德輪胎有│00000000│韓國胎N-3000 │11,200元│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8 │17吋輪胎、4條 │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3│950822 │文德輪胎有│00000000│SUMITOMO HTRZ1│配套共 │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4 │11 7吋輪胎D-01│18,000元│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4條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台製 黑底亮面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ET42、4只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4│950901 │國豐輪胎有│00000000│BBS 8.5X18 5X │共 │「國豐」簽│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3 │120 5C ET15 H0│82,000元│名1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8 、18吋輪胎鋁│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圈、2只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0 5C ET22、 │ │ ├──────┼─────┼──────┤
│ │ │ │ │18吋輪胎鋁圈、│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2只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5│950901 │國豐輪胎有│00000000│0000000 紅色(│4,800元 │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6 │有固定圈)輪胎│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鋁圈蓋子、4只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6│951019 │順一輪胎行│00000000│大津ZE-512 16 │配套共 │「順一」簽│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4 │輪胎B-07、4條 │42,000元│名1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OZ銀色7X16 4X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100ET2 16吋鋁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7│951226 │龍華輪胎行│00000000│米其林 PRECEDA│15,068元│「黃」簽名│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3 │PP2 16輪胎、4 │ │1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條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8│960103 │燦億輪胎鋁│00000000│馬牌CSC 93 輪 │18,000元│「燦億」簽│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圈工作室 │6 │胎、2條 │ │名1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9│960112 │千翔汽車檢│00000000│OZ銀色 6.5X15 │22,000元│「千翔」簽│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修中心 │9 │4X108 ET25 │ │名1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15吋鋁圈、4只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20│960116 │威力克輪胎│00000000│AMG7.5X17 5X11│11,000元│「張」簽名│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精品 │9 │2 ET37 17 吋鋁│ │1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圈 、1只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21│960123 │燦億輪胎鋁│00000000│韓國胎N-5000 │6,000元 │「林」簽名│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圈工作室 │8 │B-00 000000、 │ │1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輪胎、4條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損害共計新臺幣492,268元 │
└────────────────────────────────────────────────────────┘
附表二
侵占貨物明細表(此部分係客戶退貨後,卻未將貨物返還公司)┌─┬───┬────┬─────┬─────┬────┬─────┬─────┬─────┐
│編│ 日期 │客戶名稱│貨物編號 │貨物名稱 │貨物市價│所犯罪名 │宣告刑 │減得之刑 │
│號│ │ │ │數量 │新台幣 │ │ │ │
├─┼───┼────┼─────┼─────┼────┼─────┼─────┼─────┤
│1 │950708│文德輪胎│195/50HR15│韓國胎N-20│10,000元│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有限公司│-001 │00 15吋輪 │ │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 │ │胎、4條 │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2 │950811│文德輪胎│235/35YR19│米其林PS2 │44,000元│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有限公司│-002 │91Y 19吋 │ │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 │ │輪胎、4條 │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3 │951208│燦億輪胎│RX-502 │BBS 8.5X18│共計 │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鋁圈工作│ │5X120 ET22│60,000元│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室 │ │5/7C 18吋 │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鋁圈、2只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RX-508 │BBS 10X18 │ │ │ │日 │
│ │ │ │ │5X120 ET25│ │ │ │ │
│ │ │ │ │5/7C 18吋 │ │ │ │ │
│ │ │ │ │鋁圈、2只 │ │ │ │ │
├─┼───┼────┼─────┼─────┼────┼─────┼─────┼─────┤
│4 │960203│天母輪胎│215/40WR17│YOKOHAMA │共 │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行 │-002 │AD-07 17吋│54,500元│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 │ │輪胎C-10、│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4條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RX-202 DSK│BBS 8X17 │ │ │ │日 │
│ │ │ │ │5X114.3 ET│ │ │ │ │




│ │ │ │ │42 17吋鋁 │ │ │ │ │
│ │ │ │ │圈、4只 │ │ │ │ │
├─┼───┼────┼─────┼─────┼────┼─────┼─────┼─────┤
│5 │960205│燦億輪胎│RC-325-001│BBS DSK 7 │38,000元│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鋁圈工作│ │X17 4X100 │ │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室 │ │ET42 17吋 │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鋁圈、4只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6 │960207│龍華輪胎│AC2-54-004│OZ銀色 7.5│12,500元│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行 │ │X18 5X114.│ │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 │ │3 ET45 18 │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吋鋁圈、1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只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損害共計新臺幣219,000元 │
└─────────────────────────────────────────────┘
附表三
侵占應收帳款明細表
┌─┬───┬─────┬──────┬──────┬──────┬──────┬─────┐
│編│ 日期 │客戶名稱 │客戶住址 │應收帳款金額│所犯罪名 │ 宣告刑 │減得之刑 │
│號│ │ │ │(新台幣) │ │ │ │
├─┼───┼─────┼──────┼──────┼──────┼──────┼─────┤
│1 │94.03 │信邦輪胎 │臺北市研究院│71,000元 │修正前刑法第│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 │ │ │路1段26號 │ │56條、第336 │ │刑叁月又拾│
├─┼───┼─────┼──────┼──────┤條第2 項,連│ │伍日,如易│
│2 │94.04 │信邦輪胎 │臺北市研究院│110,200元 │續犯業務侵占│ │科罰金,以│
│ │ │ │路1段26號 │ │罪 │ │銀元叁佰元│
├─┼───┼─────┼──────┼──────┤ │ │即新臺幣玖│
│3 │94.05 │信邦輪胎 │臺北市研究院│52,900元 │ │ │佰元折算壹│
│ │ │ │路1段26號 │ │ │ │日元。 │
├─┼───┼─────┼──────┼──────┤ │ │ │
│4 │94.06 │信邦輪胎 │臺北市研究院│22,800元 │ │ │ │
│ │ │ │路1段26號 │ │ │ │ │
├─┼───┼─────┼──────┼──────┤ │ │ │
│5 │94.10 │漢豐輪胎行│臺北市○○路│97,000元 │ │ │ │
│ │ │ │4段310號 │ │ │ │ │
├─┼───┼─────┼──────┼──────┤ │ │ │




│6 │94.10 │和里輪胎企│臺北市中山北│30,400元 │ │ │ │
│ │ │業有限公司│路6段35巷44 │ │ │ │ │
│ │ │ │號 │ │ │ │ │
├─┼───┼─────┼──────┼──────┤ │ │ │
│7 │94.10 │安信汽車快│臺北縣八里鄉│56,300元 │ │ │ │
│ │ │速保養廠 │大崁村1鄰6號│ │ │ │ │
├─┼───┼─────┼──────┼──────┼──────┼──────┼─────┤
│8 │95.09 │車豪汽車保│臺北市北投區│9,700元 │刑法第336條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 │養中心 │懷德街3-7號 │ │第2 項,犯業│ │刑叁月,如│
│ │ │ │ │ │務侵占罪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9 │95.09 │永強輪胎行│臺北市中央北│46,600元 │刑法第336條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 │有限公司 │路3段7號 │ │第2 項,犯業│ │刑叁月,如│
│ │ │ │ │ │務侵占罪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損害共計新臺幣496,900元 │
└─────────────────────────────────────────────┘
附表四
偽造客戶收據單明細表
┌─┬────┬────┬────────┬─────┬──────────┐
│編│偽造日期│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 │銷貨單號 │偽造之署押 │
│號│ │ │ │ │ │
├─┼────┼────┼────────┼─────┼──────────┤
│1 │940826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2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2 │940830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3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3 │940907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8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4 │940916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1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5 │940920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2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6 │941125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1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7 │941129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2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8 │950703 │文德輪胎│臺北縣三重市重安│000000006 │銷貨單上偽造之「寶」│
│ │ │有限公司│街105號 │ │簽名1 枚 │
├─┼────┼────┼────────┼─────┼──────────┤
│9 │950705 │文德輪胎│臺北縣三重市重安│000000004 │銷貨單上偽造之「寶」│
│ │ │有限公司│街105號 │ │簽名1 枚 │
├─┼────┼────┼────────┼─────┼──────────┤
│10│950720 │文德輪胎│臺北縣三重市重安│000000003 │銷貨單上偽造之「寶」│
│ │ │有限公司│街105號 │ │簽名1 枚 │
├─┼────┼────┼────────┼─────┼──────────┤
│11│950727 │文德輪胎│臺北縣三重市重安│000000009 │銷貨單上偽造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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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母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億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華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德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豐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