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一四六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
被 告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玲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合約書第十八條),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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