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27號
MLDV,97,訴,327,2008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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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聖安泰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6之2
      乙○○○
            號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未據原告補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0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2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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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安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