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鍵祥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0號
快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3樓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21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18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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