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79號
MLDV,97,補,579,200809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合盛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7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合盛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