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75號
MLDV,97,補,575,2008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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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德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狀載為新臺幣(下同)14,027,77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5,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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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