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531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1日裁定 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乙○○○○○ ○○○○○○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戶籍謄本。此項裁定 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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