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582號
TPDV,91,訴,5582,2002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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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八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和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和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
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劉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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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