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甲○○請求選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
1、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曾祖父
母)之姓名及住址。
2、禁治產人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父叔父舅父姑母
姨母)之姓名及住址。
3、禁治產人之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兄弟姊妹、堂兄弟
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及住址。
二、親屬會議記錄:
1、召集人:以聲請人為召集人。
2、親屬會議成員五人:須依民法第1130條及第1131條之明文選
定之。
3、決議:須由親屬會議成員過半數決議。
三、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及相對人和林相儒、宋萬福、宋春蘭、宋富蘭之戶籍
謄本。
五、林相儒、宋萬福、宋春蘭、甲○○、宋富蘭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