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禁治產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7年度,99號
HLDV,97,監,99,200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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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甲○○請求選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
1、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曾祖父
  母)之姓名及住址。
2、禁治產人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父叔父舅父姑母
  姨母)之姓名及住址。
3、禁治產人之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兄弟姊妹、堂兄弟
  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及住址。
二、親屬會議記錄:
1、召集人:以聲請人為召集人。
2、親屬會議成員五人:須依民法第1130條及第1131條之明文選
  定之。
3、決議:須由親屬會議成員過半數決議。
三、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及相對人和林相儒宋萬福宋春蘭宋富蘭之戶籍
  謄本。
五、林相儒宋萬福宋春蘭甲○○宋富蘭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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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