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八九號
原 告 井盛五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梁
複 代理人 黃坤鍵
被 告 安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芳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 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依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第十五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爭執,雙方願以嘉義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原告係依系爭合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 亦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揆諸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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