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本於民國97年8 月21日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93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33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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