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248號
TTDV,97,補,248,200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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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本於民國97年8 月21日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93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33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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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